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5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2-15 15:37
名称 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 盲目停止取水 供水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4]102号 成文日期 2014-12-15 15:37

 

1、序号:18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4128

4、信息名称: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 盲目停止取水 供水事件的通报》的通知

5、内容描述: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 盲目停止取水 供水事件的通报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4]102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12.01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在水源地水质出现异常或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未经认证研判和科学决策,盲目采取停水措施应对,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为进一步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与环境安全,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停止取水、供水事件的通报》(环办函〔2014〕14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时间报告

饮用水源地出现异常或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17号令)要求,第一时间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环境应急监测数据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工作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科学建议,谨慎采取停止取水、供水等应急措施。

二、第一时间开展环境应急监测

饮用水源地出现异常或上游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第一时间对饮用水源地开展不间断的环境应急监测,同时将监测数据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为采取下一步应急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三、加强信息沟通

当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与当地住建、水务部门及供水公司沟通,告知其盲目采取停止取水、供水的利害关系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在监测数据未发布前,不采用停止取水、供水等应急措施,避免应急过度,影响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几起应急响应过度、盲目停止取水、供水事件的通报》(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