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51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6-20 15:46 |
名称 | : | 关于加强违法违煤矿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6]4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6-20 15:46 |
灵武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对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和责任调查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972号),你市所辖银星一号矿、银星二号矿,属未按规定停建停产的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2016年6月1日,环境保护部西北督查中心会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宁夏银星煤业有限公司银星一井、中国石化长城能源化工(宁夏)有限公司银星二号矿环境问题进行了现场督查督办。为进一步落实好环境保护部通知要求和现场督办工作要求,请你局做好以下工作:
一、监督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相关要求,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二、企业在停建停产期间,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切实履行环境监督管理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做好银星一号矿、银星二号矿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