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4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2-15 15:37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党发[2014]3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4-12-15 15:37 |
1、序号:164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N2242014015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
5、内容描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6、文件编号:宁环党发[2014]39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11.26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废止前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地级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切实保障两个责任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订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
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委会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宁党发〔2014〕32号)和环境保护部党组《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通知》(环党组〔2014〕26号)要求,按照自治区纪委工作部署,结合环保厅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明确“两个责任”,是抓好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关键,落实好“两个责任”对于促进全区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厅党组和纪检组以及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当前环保系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组监督责任的基本内涵和具体要求,厘清厅党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及其他成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厘清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并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加强考核为重点,着力构建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的“两个责任”落实保障体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共同发挥作用,形成反腐倡廉强大合力,为全区环保事业健康发展和环保系统干部健康成长提供坚强保证。
二、党组的主体责任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组织者、执行者、推动者,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有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重要工作议程,列入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与厅各项工作任务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坚持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一)明确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担当。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厅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领导责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到对党风廉政建设与分管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明确责任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二)履行责任内容,健全工作机制。厅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考核体系和细化措施,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并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定期召开党组会议听取党组成员和其他厅领导对分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涉及环保各个环节的预防腐败机制,规范工作程序,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确保权力规范行使。
(三)选好用好干部,形成正确用人导向。厅党组要切实承担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责任。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等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日常监督,要把管好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党组动议干部任免事项,应首先考虑干部的廉政情况,主动征求厅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组长动议人选的廉政情况。建立沟通机制,在干部选拔工作中,应当主动听取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反映。对廉政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且影响使用的干部,不得列为提拔考察对象或交流到重要岗位任职,准备提拔的干部进入考察程序后接到反映廉政问题的,应根据核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程序。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及时进行廉政约谈、函询、诫勉或调整职务,严格按照干部任用程序提拔干部。
(四)深化作风建设,树立良好作风。厅党组和党组成员对作风建设要坚持以上率下,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对环保审批、验收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严管、严查,杜绝隐患和不廉洁行为。加强机关效能工作,改进政风行风,树立环保行业“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作风。
(五)加强宣传教育,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自律意识,建立党风廉政教育长效机制。认真抓好制度建设和执行,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完善“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落实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开展对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听取对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查办,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厅党组成员、分管领导要及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对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的重点环节,研究制定防控措施,确保每一项权力量化可操作、可倒查、可追究,将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有针对性的加强重点监督,以对腐败现象保持零容忍的态度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厅党组领导和支持纪检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和保障纪检组执纪办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对纪检组在履行监督责任中反映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工作态势。
三、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厅纪检组是自治区纪委派驻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要明确定位,突出主责主业,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切实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方面要求,加强对厅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处室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监督,着力构建主业突出、监督执纪问责有力的监督责任落实体系,与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合力,在推动环保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履行好监督职责。
(一)加强组织协调。纪检组在厅党组和自治区纪委的领导下,积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向党组提出加强、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落实向自治区纪委汇报工作制度,督促检查机关及直属单位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严格纪律监督。监督检查厅党组及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选拔任用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和请示报告等制度;监督行政审批、行政评审、环保资金项目分配、物资(设备)采购、环境执法和干部人事等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规范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三)加强作风监督。健全监督检查常态化制度,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加强对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和作风建设规定落实到位;开展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党风党纪、廉洁自律和警示教育,促进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严肃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处理群众信访举报,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买官卖官、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案件和发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腐败案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单位,落实“一案双查”制度,倒查失职渎职背后的腐败问题。
(五)加强同级党内监督。建立各处室和单位每半年向厅党组报告工作、定期述职述廉、约谈汇报等制度,建立对直属单位定期内审和大额专项资金使用通报制度,深入了解各部门和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抓好落实。
四、保障措施
厅党组和纪检组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工作方法,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的制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一)建立双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向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纪委提交包括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的述职述责报告;纪检组每年向党组和自治区纪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报告;自治区纪委将建立党组主要领导向纪委述职述责制度,将把落实“两个责任”工作情况纳入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二)建立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厅党组负责组织领导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与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委托厅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党组书记对党组成员、厅领导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要及时提醒、批评、纠正。厅党组成员、厅领导、机关及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就落实主体责任向厅党组进行述职报告。将主体责任检查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作为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评先评优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对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部门、单位,严格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三)健全党组廉政谈话制度。厅党组主要领导与党组成员、厅领导,党组成员、厅领导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对分管部门出现群众反映问题应当随时约谈部门负责人。纪检组每年集中组织或分别与新任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进行廉政法规考试,签订廉政承诺书,提醒督促新任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四)健全纪检组约谈制度。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群众反映的问题,适时约谈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对所在单位或个人出现廉政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警示谈话,对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五)多种方式确保有效监督。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通过参加环保厅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对环保厅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进行监督;通过组织专项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深度调研等形式,加强对中央和自治区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及环保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相关工作的监督。
(六)认真查办上级移交和群众举报案件。对自治区纪委直接移交的信访件和群众举报信件进行认真调查,严格依法依纪做好办理工作并及时回复。厅党组成员和厅领导对收到的信访线索要按规定程序交由纪检组办理。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涉嫌违法行为的审查和处置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对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指名道姓通报曝光。
纪检组要主动帮助协调做好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党组成员、厅领导与纪检组长要定期沟通交流分管工作中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对党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及时在党组会上提出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严重的应如实向自治区纪委汇报。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