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4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4-12-15 15:37 |
名称 | : | 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党发[2014]38号 | 成文日期 | : | 2014-12-15 15:37 |
1、序号:163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N2242014014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通知
5、内容描述: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6、文件编号:宁环党发[2014]38号
7、信息类别: 服务类
8、产生日期:2014.11.26
9、公开形式:网上公开
10、公开时限:废止前
11、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促进厅系统干部职工履职尽责,有效预防和杜绝各类违纪违规问题发生,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现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对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及所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科级以上干部。科级干部由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特殊情况也可由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约谈。
二、约谈内容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纠正“四风”方面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情况;
(四)坚持党员标准,勤政廉政,严于律己,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五)行政不作为,存在吃拿卡要,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涉及环保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
(六)正确运用权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程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七)对分管工作不力,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不及时的情况;
(八)上级部门批转信访件的核实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的情况;
(九)遵守工作纪律,涉及单位内部管理及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十)其它贯彻落实上级及厅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
三、约谈方式
约谈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采用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一般采用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
(一)集体约谈。厅党组或纪检组、监察室在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处室、单位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或班子成员不团结、或抓党风廉政建设不到位、贯彻重大工作部署不力时,要及时组织安排集体约谈,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二)个别约谈。处级领导干部在变动工作岗位职务,或负责的重大项目、重要工作启动时,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约谈,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各处室、各单位对某一事项处置不力,造成群众多次反映和不良影响的,要及时与处室、单位主要领导进行个别约谈,使其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并改进工作。
四、组织实施
对副厅级领导和正处级干部进行约谈,由厅党组或纪检组提出意见,经厅党组书记、厅长批准后,由纪检组长和分管厅领导牵头,监察室配合组织实施;对副处级干部约谈,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组长和分管厅领导牵头,监察室配合组织实施;对科级干部约谈由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必要时监察室人员参加。
(一)廉政约谈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
(二)要事先通知约谈对象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其有所准备。组织约谈时,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约谈人不得少于两人,并由专人做好记录。约谈对象对主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要求作出明确表态;约谈结束时,约谈对象应该在约谈笔录上签字。
(三)对反映有违纪苗头和问题的处室、单位负责人约谈,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要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需要请约谈对象提供书面材料。对经约谈后仍无改进者,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四)约谈对象接到约谈通知后,要自觉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约谈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
(五)约谈制度要以保障被约谈人的民主权利为前提,要注意保护检举、反映人,不得向被约谈人泄漏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对不正确履行约谈制度有关规定的,被约谈人有权向厅党组和自治区纪委提出申诉。
五、约谈整改落实
(一)约谈结束后,监察室要及时制定《整改意见书》,明确整改任务和完成时限,印发约谈对象。
(二)约谈对象对照《整改意见书》的内容逐一提出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约谈结束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分管厅领导和纪检组、监察室。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结束后,及时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三)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约谈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及落实情况,要定期向厅主要领导或党组报告。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