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4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1-26 15:46
名称 关于印发《2015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5]6号 成文日期 2015-01-26 15:46

1、序号: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01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5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内容描述:2015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6、文件编号:宁环发[2015]6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1.1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自治区财政厅

14:信息内容:

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区)、原州区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区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共同制订了《2015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15年宁夏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4〕92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00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区201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所属县域,涉及吴忠市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等9个县(区)。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以水土保持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

三、职责分工

我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在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现场核查、通报考核结果等工作,研究制定自治区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具体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或转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现场核查、通报考核结果等工作,组织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对被考核县域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向环境保护部提交全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开展考核工作培训、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加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汇总、审核县域自查报告及数据材料,编写技术审核报告,协助区环境保护厅完成考核工作。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的有关要求,负责本县域自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填报相关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

四、时间安排

(一)县级自查(2015年1月31日前完成)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组织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并将填报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同时将自查报告、数据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考核中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隆德县、红寺堡区,自查报告还应包括整改落实情况、具体整改措施等内容。

(二)自治区级审核(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及时对被考核县域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其中自治区财政厅重点审核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点审核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编写全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组织情况、现场核查情况、数据审核结果等。同时,按要求将相关数据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审核软件”,并将审核软件生成并导出的数据包刻录成光盘,按时将工作报告、数据光盘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环境保护部。

(三)现场核查(2015年3月10日前完成)

根据县(区)自查报告和数据审核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进行现场核查抽查,核实被考核县(区)自查情况。

(四)国家抽查(2015年5月10日前完成)

根据监测评价结果,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现场抽查和无人机抽查,对自治区级考核工作情况予以核实。

(五)考核通报(2015年5月31日前完成)

依据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考核通报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财政厅联合通报考核结果。

五、监测工作要求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断面

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准或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国控断面每月监测一次;区控和市控断面分别按照所属区级和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频次开展监测;对于新设立的地表水水质断面,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全年至少监测4次。

4.监测时间

应在各监测月份的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对于因县域内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须报经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仅在被考核县域的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准或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

2.监测指标

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等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三)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

1.监测对象

按照环境保护部批准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考核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和重点污染源名单》(环办〔2012〕143号)。

2.监测指标

针对不同排污企业,监测其主要特征污染物。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包括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经环境保护部认定的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衔接协调,以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为契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县域实际的考核长效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按照国家考核要求统一部署年度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全区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做好数据采集与填报、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基础能力建设与工作经费保障等工作。

(三)严格质量控制。考核工作要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严格数据技术审核,逐步完善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