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2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3-11 10:07 |
名称 | : | 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5]1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3-11 10:07 |
1、序号:3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29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5、内容描述: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12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5.02.0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5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15年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重点,以大气、水污染防治为中心,以防范环境风险为底线,以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为标准,深入开展“环境执法年”活动,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坚持严格执法、公开执法、高效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和督政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坚决遏制环境违法违规高发频发态势,逐步建设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能力。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国务院的《通知》精神
(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规范环境执法活动,依法惩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真落实《通知》精神。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牢牢把握《通知》出台这一历史性发展机遇,结合实际,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推动《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开展环境执法年活动,提高执法效能
(一)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下,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要摸清查清企业底数、建立健全企业档案,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时间发生。
(二)深入推进环保行动计划落实。严格按照《宁夏环保行动计划》、《宁夏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保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分工,落实环保行动计划确定的年度目标、重点任务和时间节点,全面加快各项工作进度,狠抓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强化燃煤供热锅炉污染治理,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继续开展“铸盾亮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宁东基地、贺兰暖泉工业园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中卫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黄河沿岸、清水河流域、葫芦河流域及跨省界等重点流域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煤化工、染化、制药、生物发酵、造纸、淀粉、火电、电石、铁合金、冶金、焦炭、钢铁、水泥及皮革鞣制等高污染生产企业进行细致排查,进一步解决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燃煤企业脱硫脱硝情况、化工行业废水处理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督促排污单位加强环境管理,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提高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和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的职责划分、监察频次、监察程序、检查重点开展污染源和建设项目环境监察。
(四)开展农村和生态环境专项执法检查。将畜禽规模养殖、秸秆禁烧、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高尔夫球场违法整治情况作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工作。认真组织开展2015年夏、秋两季括秆禁烧执法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焚烧秸秆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破坏环境违法事件。
三、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五)用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新手段,提高执法威慑力。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零容忍”,利用环境大检查等专项执法活动,针对突出的环境问题举一反三,边查边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环境保护部新出台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等实施细则,加强案例分析,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新执法手段,提高违法成本,打击违法行为,震慑违法企业。强化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应用而未用强制手段的要依法追责。
(六)加强部门之间横向联系,增强执法合力。加强区域交流、部门交流合作,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经信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对环境违法犯罪责任追究的移送程序和监督制度。继续加强与公安机关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劲合力,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追究一起,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七)扎实做好环保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完善环境监管体系。在宁东基地、暖泉工业园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宁夏精细化工基地、中卫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黄河沿岸、清水河流域、葫芦河流域等重点流域积极推进联合执法,对火电等行业开展交叉执法,加强环境监管力度。
四、夯实环境监察工作基础
(八)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根据环境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及全区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环保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管理权限等要素,年初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上报同级环保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按期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进一步落实环境监察责任。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和环境保护约谈相关规定,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移动执法建设与管理,完善移动执法系统数据库和功能模块,修订、编制移动执法系统相关使用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提高系统使用率和建设效果。推广移动执法应用区域,进一步完善污染源“一厂一档”档案的建设,实现企业排污动态管理常态化,完善环境执法基础数据。要继续做好2015年度核算减排监察系数填报工作。
(九)实施并完善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以环境监察基层执法力量为主体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模式,将日常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地区、单位、到岗位、定区域、定任务,并落实三级网格运行。市、县环境保护部门要继续推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最终做到“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标。
(十)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排污费征收稽查、全面推进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软件的部署和应用为抓手,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足额征收排污费,加大排污费清欠力度。做好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数据汇审、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示等重点工作。2015年实现排污费全程信息化系统与在线监控系统的污染源基本信息与排放口的统一; 6月开始执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即超标、超总量、淘汰落后产能加倍征收,低于污染物排放限值50%减半征收;2015年底前钢铁、造纸、水泥行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椐核定排污费。
(十一)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规范化管理和应用。要加大对自动监控设备现场端运行、监控数据审核管理的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不定期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开展突查、暗查,对典型的数据造假、私自停运在线监测设备和拒不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继续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和监控数据审核工作,确保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推动监控数据为环境执法、环境管理与环境决策服务。
(十二)畅通群众环境污染投诉渠道,维护群众环境权益。进一步加强全区“环保举报热线运行管理,24小时受理群众环境污染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难点环境污染案件,加大查处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十三)继续做好环境监察考核和稽查。按照《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做好2014年度环境监察考核,全面规范环境监察工作。认真落实《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在稽查过程中,严格按照《自治区污染源环境监察规定》、《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的规定对被稽查单位实施稽查,严格稽查流程,规范稽查行为。2015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吴忠市、固原市,平罗县、永宁县、中宁县开展环境稽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稽查情况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十四)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报送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及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严格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交办、督办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进行后督查,督促提高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十五)严格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及时、如实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逐渐推进执法检查依据公开、流程公开、文书公开、执法信息公开,推行阳光执法,加强执法信息公开,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监管执法,实现执法结果公开。一是开展“12369”群众环境污染投诉受理查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群众投诉案件的办结质量(2015年4月)。二是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数据在宁夏环保网进行实时公开。三是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在宁夏环境保护网站公示排污收费情况。四是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文件要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谁获取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由环保部门负责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审核后将直接办理、承办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的处理结果于调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十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维护执法形象。加强环境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执法的自觉性、公平性、时效性;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环境监察队伍反腐倡廉工作,加大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着力塑造全区环境监察执法队伍新形象。
五、加强环境应急综合管理,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十七)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完善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工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及信息报送工作。积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加强环境应急值班值守工作。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及重点企业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全区环境安全。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