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30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3-11 10:06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活性炭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节能环保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3-11 10:06 |
1、序号:38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35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活性炭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节能环保项目试生产的批复
5、内容描述:同意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活性炭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节能环保项目试生产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6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5.01.22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宁夏宜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活性炭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节能环保项目试生产申请》(宁宜司〔2015〕1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年回收2万吨废活性炭无害化处理及再生节能环保项目投入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加快完成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按规定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你公司应当在试生产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