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6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名称 | : | 关于印发《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5]2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1、序号:6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61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5、内容描述: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大检查工作方案
6、文件编号:宁环办函[2015]23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3.2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处):
为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情况的通知的函》(环办函〔2014〕1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24号)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组织开展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大检查,现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全区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了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生态保护、规范开发建设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实地核查情况的通知的函》(环办函〔2014〕172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19号)和《关于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24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环保部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摸清各级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全面落实责任、全方位夯实保护区管理、执法监督的工作基础,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活动。
二、检查内容
(一)对各级保护区内存在的人类活动进行分类排查,对自然保护区工矿、旅游设施、道路和其他人工设施逐一检查建设时间、审批时间、生产规模情况。
(二)对在保护区成立后建设的人工设施,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的违法项目要立即予以关停、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并恢复原状;已批准建设的项目要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强化监管。
(三)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保护区建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建设项目和相关设施等历史遗留问题,根据相关法规区分不同情况制定整改计划,逐步解决。
三、时间安排
(一)各自然保护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2015年3月底前,结合实际情况,部署排查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按时反馈信息。有整改要求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或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的保护区要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整改落实措施。
(二)2015年4月到12月开展全面检查工作,每月2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生态处。环境保护部办公厅通报的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要在5月30日前报送,报告要详细描述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的种类、分布、存在时间并绘制点位图。已经处理的详述处理结果,对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6月至11月每月按期报送整改计划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
(一)日常管护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各自然保护区要结合日常管护工作对存在的人类活动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厂矿、道路、旅游设施、人工设施进行现场检查,摸清设施建设的时间、单位、规模、是否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生态恢复措施是否落实到等,全面掌握情况。
(二)自查与督查相结合。各自然保护区要认真组织开展全面检查,严格依照国务院《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各类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开展自然保护区大检查工作是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内容之一,各自然保护区务必做到不留死角、不留隐患。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会同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开展不定期督查,对不认真开展工作的,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严肃处理。
(三)排查结果与制度管理相结合。要以此次人类活动情况全面排查登记结果为依据,建立保护区人类活动情况管理档案,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做好运营期的生态监管,监督企业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对违规建设的企业责令关停并采取措施搬迁后,有步骤地开展生态修复。
附件2: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5年初至2015年12月在全区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全面落实责任,认真自查自纠,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重点排查各类工业园区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存在环境风险隐患情况等;突出抓好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石化、化工、冶炼、焦化、造纸、酿造、制药、印染、污水处理、制革、电镀、铅酸蓄电池等重点排污企业及矿山采选企业、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环境守法情况检查。
(二)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情况。重点排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防止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等。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处置,可直接利用其排查结果。
(四)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境保护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擅自减免征收排污费或者采取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形式降低收费标准等。
(五)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地方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重点查处社会公众最关注、人民群众反响最强烈的热点案件、焦点事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公开。对群众反映强烈、环境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处结果。
三、检查方式
(一)为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取得成效,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总负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等部门全力配合,对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并重点抽查工业企业较多的市、县(区)。
(二)按照“区级督查、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自查为主,按照监管权限负责环境保护大检查任务的落实。要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开展检查工作,对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四、时间安排
(一)各市、县(区)要在2015年3月上旬前结合实际,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动员部署后将有关情况、工作方案、组织机构、联络部门及联系人员信息反馈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2015年3月至12月全面开展检查,一至三季度(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要逐级上报工作进展情况,11月30日前完成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形成工作总结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总。
五、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任务清、责任明。各相关部门要在各地的统一部署下,认真履职,积极做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各项工作,并探索建立报告机制,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抽查督查工作,将检查督导工作贯穿于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全过程,并将2015年开展的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建立环境保护档案、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一并纳入本次检查工作同步开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配合,积极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结合实际,对地方政府及授权部门确定需要关闭或停产整顿的违法排污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等措施;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燃煤小锅炉整理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公安部门要对涉嫌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对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行为,要及时排除阻扰,坚决依法处理;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经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对已建成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农牧部门负责规模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的预防治理工作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对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加大处罚力度。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防治设施与生产设施不配套或因管理问题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和要求,整改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对检查时新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完善成果应用。各地、各部门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按照“开展排污许可基础调查建立环境保护档案”的要求,建立统一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作为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管的基础依据,并完善管理制度。对应查未查的、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同时,要积极推动建立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移动执法信息。
(五)做好信息调度。各地、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期间,要做好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每月至少编发两期工作简报,内容要围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重点,充分反映工作开展情况、做法和成效,并及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3: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主要领导同志关于全面加强全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宁政办明电发〔2015〕19号)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深刻汲取中卫市局部环境污染问题教训,全面强化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要求各市、县(区)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和环境管理薄弱环节,深入查找环境风险隐患,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全区环境安全。通过开展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部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自治区关于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沙漠排污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精神,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立即组织行动,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严格执法检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坚决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二、督查内容
(一)督查各市、县(区)开展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
(二)督查是否存在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等恶意违法行为,排查重点国控、区控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和风险隐患;
(三)督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擅自变更的问题以及查处情况;
(四)督查是否存在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问题,是否存在久试不验或长期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问题;
(五)督查是否存在在线监测设施运行不规范的问题,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的问题;
(六)督查新、改、扩建项目是否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对违规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情况;
(七)督查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
(八)督查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
(九)督查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的查处落实情况及一些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督查排污许可基础调查环境保护档案建立情况、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十一)督查挂牌督办案件的整改落实情况;
(十二)督查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自治区相关部门的领导责任、监管责任以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十三)督查自治区安排部署的其他重点工作。
三、督查方式
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走访询问、接受举报、明察暗访、约谈座谈等方式进行。
四、督查人员
成立6个督查组,分赴全区各地开展工作。
(一)第一组,督查银川市。
组 长:强小媛,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杨发奎、尚静、胡杰清、李继成、周新业、王润强、谢永春、徐月萍、荣明子、崔亚红、谭晓玉、杨鹤、任建东、柴春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付元,经济和信息化委王晓军,公安厅徐景武,国土资源厅岳永军,住房城乡建设厅王全超,水利厅史燕斌。
联系人:王润强,联系电话:13014257918。
(二)第二组,督查石嘴山市。
组 长:孔令彬,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总工程师。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樊永学、丁福贵、于鑫、李效芸、郝振全、杨微、俞智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宋建祥,经济和信息化委马越,公安厅李志宏,国土资源厅朱廉生,住房城乡建设厅周丽娟,水利厅王立明。
联系人:樊永学,联系电话:13995188559。
(三)第三组,督查吴忠市。
组 长:蔡琦,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检组长。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刘粟民、严鹏、周少东、李艳明、樊振发、张玉龙、裴宝峰、张宏斌、吕敉、黄瑞、李立、范锦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梁大炜,经济和信息化委吴美邦,公安厅杨海涛,国土资源厅张钦,住房城乡建设厅杨安明,水利厅李海霞。
联系人:周少东,联系电话:13519292363。
(四)第四组,督查固原市。
组 长:谢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户鼎荣、杨金生、黄德升、陈曦、徐劲松、王小涛、赵海军、师健、刘世阳、田新华、陈浩、郑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丁永录,经济和信息化委马福仓,公安厅俞立新,国土资源厅王利,住房城乡建设厅张宝宁,水利厅郑晓波。
联系人:徐劲松,联系电话:13007998875。
(五)第五组,督查中卫市。
组 长:黄雅杭,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虢鹏、杨先梁、任学蓉、陈安龙、李英杰、王晓磊、杨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蔡洁,经济和信息化委王巍,公安厅许耀武,国土资源厅吴少荣,住房城乡建设厅慈强,水利厅陈玉春。
联系人:虢鹏,联系电话:18995000999。
(六)第六组,督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
组 长:郑忠安,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成 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陈宏、徐国庆、田毅、闫维东、文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车睿,经济和信息化委马葳,公安厅董尔为,国土资源厅周晓宇,住房城乡建设厅王和正,水利厅李淑霞。
联系人:徐国庆,联系电话:13709581566。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综合协调、后勤保障、信息收集和反馈汇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主动作为。各督查组要主动作为、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切实把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督查工作作为排查环境风险隐患、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夯实环境保护工作基础的重要抓手,认真履职,推进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严肃查处。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要环节,严肃督查,认真检查,通过不打招呼、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业园区、工厂企业,检查环境保护工作监管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不作为、不担当以及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要坚持边查边改,督促各市、县(区)认真落实领导责任,针对存在的问题,拉条挂账,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和完成时限,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查,一项一项的改。
(三)严明纪律。督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若干规定”,不得向企业或个人随意透露督查情况,不得干涉市、县(区)工作或联合执法行动,不得向市、县(区)或有关部门提出与工作无关的要求,切实树立严谨、细致、务实的工作作风和勤政廉政的良好形象。
六、建立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月报制度
自2015年4月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认真统计汇总本地区、本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企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及时报告查处环境问题的解决办法和处理结果,于每月25日前将月报表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月报“零报告”市、县(区)和相关部门,一旦发现漏报、虚报、瞒报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严厉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联系人:王波、任海峰,联系电话:0951—5160985、5058911、18095156599。
附:2015年全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和违法违规企业查处情况月报表
填表单位(盖章): 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厅局)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企业次数 | 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名称 | 存在主要问题 | 具体处罚情况 | 整改情况 |
合计: | ||||
备注:具体处罚情况指对违法违规企业做出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关闭停业、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追究责任等处罚方式。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