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16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设置临时烟囱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9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1、序号:64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59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设置临时烟囱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1机组设置临时烟囱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90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3.25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国电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烟囱防腐期间#1机组设置临时烟囱的请示》(国大电热发〔2015〕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烟囱防腐工程应按期完成并确保烟囱按时投入使用。烟囱防腐施工期间,在进烟道上方应架设一座高度为15米、排放口距离地面50米以上临时烟囱,脱硫脱硝后的烟气通过临时烟囱排放。
二、原设置于#1机组脱硫后净烟道上的烟气自动设施应转移安装在临时烟囱合适点位。监测点位应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确认符合规范要求,并进行比对监测,比对监测合格后应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申请。
三、烟囱防腐工程建设期间,企业要加强对#1机组自动监控 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稳定。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