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61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名称 | : | 关于不同意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延期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9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4-29 17:54 |
1、序号:7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67
4、信息名称:关于不同意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延期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的函
5、内容描述:不同意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延期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的函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99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4.1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延期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的请示》(华电宁灵生〔2015〕5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宁政发〔2014〕14号)明确银川市、宁东基地火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考虑到部分火电机组调停检修等因素,2014年6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专门下发了《关于银川市主城区外火电自备电厂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的函》(宁环办发〔2014〕15号),将银川市主城区外的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范围内的现有火电企业燃煤机组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放宽到2014年12月31日,当前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故不同意你公司延期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请你公司加大投入,严格管理,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