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6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名称 | : | 关于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5]3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06-29 16:04 |
、序号:105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092
4、信息名称:关于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5、内容描述: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函[2015]34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5.26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燃煤发电企业烟气排入监控点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气排放监控点
目前,全区统调燃煤发电企业46台机组已全部完成旁路封堵工程,取消了旁路烟道,全部建设了脱硝设施建设,在今后工作中,已完成旁路封堵的燃煤发电机组对应的烟囱不再作为烟气排放监控点,改由脱硫设施出口净烟道作为烟气排放监控点,并作为核定排污费、超标排放、传输有效率考核和核算环保电价的依据。
二、完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一)发电机组需要安装并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控点位为:脱硫设施进口、脱硫设施出口、脱硝设施进口和脱硝设施出口。其中脱硫设施进口监控因子不少于:烟尘、二氧化硫、流速、氧含量、烟气温度和烟气压力;脱硫设施出口监控因子最少应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流速、氧含量、烟气温度和烟气压力;脱硝设施进口监控因子最少应包括:氮氧化物、流速、氧含量、烟气温度和烟气压力;脱硝设施出口监控因子不少于:氮氧化物、流速、氧含量、烟气温度和烟气压力。
(二)规范流速的测定。为保证采用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量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切实解决当前普遍存在的烟气流速(流量)测量不准的问题,应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调整采样点位,不具备调整条件的,应当换装矩阵式流速仪等精确度较高的新型设备。
安装的烟气自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CMC(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CPA(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三、根据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要求,已安装在烟囱上的自动监控设施暂时保留运行,并做好维护保养、有效性审核工作。
四、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按照上述要求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烟囱不再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进行烟囱防腐工作的,烟囱不再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
五、各燃煤发电企业应结合技术改造、停产检修等进机及时组织计划完成调整烟气排放口的工作,确保减排设施稳定运行。
六、涉及监控点位调整、换装设备的,须经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监控中心同意批准。整改完成的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由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监控中心根据规范现场核定,向自治区环保厅总量处、环境执法局监控中心申请变更。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