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9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15 |
名称 | : |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21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15 |
1、序号:154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36
4、信息名称: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5号建议协办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219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0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现就李学祥代表提出的《关于对贺兰山东麓露天采矿破坏环境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对贺兰山东麓露天采矿破坏环境进行生态恢复治理的工作必须以整治位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企业为重点和突破口。贺兰山东麓露天采矿企业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分布有87家,其中有采矿证的企业39家,2014年环境保护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了保护区内存在采矿企业等人工设施的生产建设行为,2015年环境保护部约谈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对保护区内的采矿企业进行整改。2015年,自治区环保厅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年”的工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采矿企业普遍认为只要有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证就能合法开采,可以不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不接受环保检查,缺乏生态保护意识。2015年5月,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坚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自治区环保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企业,推动保护区生态环境治理,推动贺兰山东麓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