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9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7-01 15:55
名称 关于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5]207号 成文日期 2015-07-01 10:55

1、序号:14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24

4、信息名称:关于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答复的函

5、内容描述: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建议答复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20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0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成世杰代表:

您提交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号《关于解决西海固地区重大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自治区污染减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关于解决西海固地区重大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议》中指出,固原市目前仍处在工业化发展初级阶段的较低层次,工业经济整体实力弱,工业主导地位不够突出,总量规模仍然偏小,工业结构不够合理,新兴产业和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少,资源就地转化利用率低,对能源和原材料的依赖度大,没有形成优势产业链和产业集群,缺少骨干企业和工业大项目支撑。建议“自治区对固原工业建设项目总量需求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统筹解决总量指标”符合实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一、总量指标管理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造纸、印染等建设项目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工业企业;农业源“可替代总量指标”不得用于工业类建设项目。要求重点区域不得接受其他区域主要大气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地区,不得接受其他地区相关污染物“可替代总量指标”。

二、对西海固地区重大工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差别化政策。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度重视西海固地区工业项目的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对本地区通过污染治理取得的总量指标优先用于本地区的项目建设,由所在地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调配使用,不向其他地区调出西海固地区总量指标;对于自治区审批的工业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政策,统筹解决总量指标来源。2014年为固原盐化工产业基地特事特办,给宁夏金昱元化工集团的“年产200万吨真空盐、40万吨聚氯乙烯、80万吨电石循环经济项目核拔二氧化硫1128吨、氮氧化物633吨;由国家审批的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积极协调对接环境保护部调剂总量指标来源,促进相关项目尽快获批。对固原中铝煤电铝一体化项目,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采取积极措施,从全区进行调剂,统筹解决总量指标,目前已解决了2台三十五万千瓦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总量指标。

三、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总量指标。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从2007年开始,环境保护部已先后在浙江、陕西等十一个省、市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所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都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取,较好的配置了有限的总量资源。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010年已启动了相关工作,积极协调环境保护部将指导宁夏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作为环境保护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署的《关于加快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合作协议》中的重要内容,并积极争取参加国内组织的各项排污权交易试点活动。目前已制定了《宁夏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与《宁夏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申请》,2013年1月6日,自治区政府拟文同时上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待批准后,将全面开展此项试点工作,届时,所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都将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获取。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