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8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08-21 16:0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甘肃鄂尔多斯盆地西缘南部惠安油田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审发〔2017〕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21 16:09 |
宁环审发〔2017〕2号
关于同意宁夏甘肃鄂尔多斯盆地西缘南部惠安油田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
报来的《关于惠安油田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审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宁夏甘肃鄂尔多斯盆地西缘南部惠安油田产能建设工程位于盐池县惠安堡镇境内。开发区块为金泉8区块,面积7.604平方公里,开发层位为三叠系延长组长8层油层,建设丛式井96口(89口油井、7口回注井),联合站1座、增压点3座、井场16座、采油应急班3个、前线指挥中心1处、消防站1处及其他配套工程,项目建成后产能达7.2万吨/年。本项目总投资32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9.05万元,占总投资4.4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宁夏甘肃鄂尔多斯盆地西缘南部惠安油田产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开挖作业面、施工场地及路面及时洒水抑尘,运输车辆须采取加盖篷布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堆放在场地的弃土、弃渣等。
2.原油开采和集输过程中会挥发、泄漏烃类气体,主要包括井口及站场伴生气的泄漏,联合站储罐区无组织挥发,项目采取定压阀回收套管气,增压点采用密闭混输技术等措施确保密闭性,严格控制烃类气体逸散。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在厂界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关限值要求。分离出的伴生气首先满足站场生产及生活供热用燃料气,富余伴生气经联合站火炬放空燃烧。站场加热炉及燃气热水炉均燃用油田伴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相关限值要求。待项目稳定达产(2020年)伴生气产量稳定后,后续建设原油稳定及轻烃回收装置,对富余伴生气进行综合利用。
(三)水污染防治措施。
1.钻井废水排入井场防渗泥浆池中用于配浆循环使用,上清液送至新钻井场综合利用,其余沉淀泥浆随废钻井泥浆、钻井岩屑一同进行无害化固化处置,不外排,按照《报告书》明确的规格和防渗系数建设泥浆池;压裂废水及试油废水经“撬装一体化油田水处理器”处理后回用于压裂井的冲砂洗井,不外排;钻井过程中采用无毒无害的水基钻井液,避免对浅层地下水造成污染;套管下入后注水泥固井时,按照设计要求使水泥浆在管外环形空间上返到规定的高度,同时严格执行操作规范;试油时井场铺设防渗布,及时回收落地油;井场内建设雨水渠、雨水蒸发池,井口导油槽、污水污油回收池等,确保井场雨水与污油分类收集处理处置。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地下水监控计划,建立地下水监测网络,布设监测点,运行期定期进行地下水跟踪监测,发现水质异常时,应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有效解决出现的问题。
2.油田采出水、修井及洗井废水经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处理,须符合《碎屑岩油藏注水水质推荐指标及分析方法》(SY/T 5329-2012)相关标准要求后回注采油层。
3.本项目生活污水经过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须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 25499-2010)标准后用于站场绿化。
(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或自带隔声、消声设备等措施,本项目施工期、运营期噪声须分别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相关限值要求。
(五)固体废物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钻井岩屑随泥浆进入泥浆池存放,钻井结束后与废弃泥浆一起进行无害化固化填埋处置;含油岩屑、落地油,联合站采出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含油污泥、清罐油、废滤料属于危险废物,须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统一清运至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
2.及时回收落地油等危险废物;联合站设危险废物临时贮存点1处,须严格防渗标准要求;施工、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收集、贮存、运输。
(六)生态保护恢复措施。
严格控制井场、站场、管道及道路施工作业范围,尽可能减少对原有植被和土壤的破坏;临时占用基本农田须取得相关用地手续,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对临时营地表土与底层土,采取分开堆放、覆盖,分层回填等利于植被恢复措施,保护土壤成分及有利结构;做好泥浆池的防漏防渗处理,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对无害化处理后的泥浆池进行覆土填埋、压实,并进行绿化;试油作业须采取防喷、导流等有效措施;试油完成后,完成泥浆处置、岩屑固化及善后处理;加强对落地油回收利用、处理;在耕地范围内禁止设置施工营地、材料和物料堆放场;对输油管道采取防腐措施,防止管道泄漏对植被、土壤造成影响。
(七)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2012第18号)要求,本项目退役前应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企业应按照后评价要求进行生态恢复。退役期,应拆除采油设备、井下打水泥筛封好井口、拆除井场围墙,挖松固化地面,并对井场土地进行平整、覆土、植被恢复。在设备拆除过程中产生的落地油和受污染的土壤,集中收集后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根据油田占地类型和面积,对井场的永久占地恢复原有植被和生态景观,使整个油田开发区与区域生态景观相和谐。保留各类绿化、防洪工程、生态保护设施,保持油田开发区生态环境功能不变,生态环境质量不降低。
(八)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书》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防止项目可能产生的井喷、原油泄漏等环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环境应急预案按规定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九)本项目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总量须分别控制在0.0025吨/年、5.47吨/年、0.768吨/年、25.84吨/年以内。
(十)本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将污染防治措施纳入施工承包合同中。
三、本文件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书》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书》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盐池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吴忠市环境保护局、盐池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