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12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02 09:11
名称 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5]32号 成文日期 2015-11-02 09:11

1、序号:19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78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2015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的通知

5、内容描述:2015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32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4.24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5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已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15年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5年是落实“十二五”环境监测任务的最后一年,谋划“十三五”环境监测工作的关键一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第一年,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全国环境监测工作现场会精神,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全面加强环境监测工作。

一、指导思想

围绕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行动计划(2014年—2017年)》,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强化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创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和应急监测,推进环境监测基础研究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社会公众的能力,为新常态下的环境管理提供环境监测支撑,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更好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问题和环境管理需求导向原则,正确认识和分析当前环境监测业务开展、基础研究、队伍建设、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推动问题的解决和满足需求入手,促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加强,监测网络不断完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技术水平不断提升。

三、工作任务

(一)切实做好环境质量监测

1.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四个统一”。环境保护部将2015年确定为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年”,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监测的规定,积极推进环境监测“四个统一”,即:统一监测制度、统一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统一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统一环境监测信息发布。严格落实监测数据质量的法律责任。

2.做好环境质量例行监测。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以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黄河流域水质监测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环境空气、黄河干、支流、重金属、功能区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加强对星海湖、沙湖、典农河、阅海、鸣翠湖、香山湖、清宁河等重要湖泊湿地和主要排水沟的常规监测。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监测数据,编制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年报等,按规定及时召开环境质量分析会。

3.做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五地级市及永宁县、平罗县、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泾源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环保局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方案>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25号)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4〕166号)精神,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经费,落实任务分工,推行信息公开,做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

4.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环保局要落实《关于印发<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89号)和《关于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布设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1643号)要求,尽快完成点位布设,报环境保护部批准,按照要求开展年度监测。

5.做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落实《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对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全面掌握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6.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的要求,切实做好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固原、吴忠、中卫市环境监测站要按考核指标体系,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7.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环境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根据工作实际,继续完善各项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管理体系,加强质控实验室建设,配置相关质控设施,进一步加强环境空气、地表水、土壤、噪声、污染源等各类监测的全过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制订监测质控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按照质量保证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成对市、县环境监测站的业务指导和质控抽测,对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五地级市环境监测站要加强对县级站监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从源头保障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8.贯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已制定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将严厉查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升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各地要将宣贯办法作为环境监测工作的重点全力落实。一是环境监测处要及时组织宣贯办法座谈会,开展各种形式宣贯活动,使广大监测人员领会办法精神,树立监测数据质量的“红线”意识。二是环境监测处要根据我区监测管理的实际,牵头组织制定《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全面推动办法的落实。三是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根据办法要求,完善健全我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质量控制的相关规范、制度。四是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办法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坚决杜绝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9.做好全国环境空气质量专项检查各项工作。针对空气质量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环境保护部安排从2015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开展全国空气质量监测数据专项检查。专项行动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完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二是开展不同形式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专项检查。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根据专项检查方案要求,认真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完善相关管理规范和制度。

(二)大力推进全区环境监测网建设

10.做好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运行管理。各地级市环保局要充实环境监测站技术力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及各地级市环境监测站要强化人员培训,加强自动监测站的运行、维护、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测站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准确,传输稳定,信息发布及时。

按要求做好国家直管站选址、移交等工作,积极支持直管站的运行管理。

11.制定出台宁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全覆盖规划与实施方案。按照“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原则,编制出台覆盖全区所有县域、重点工业园区、重要农业产业基地以及其他重点关注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责任主体、时间进度、经费保障等,争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布,并推动落实。

12.制定出台宁夏水环境质量监测全覆盖规划与实施方案。按照全区覆盖、合理布局、分级设置、分步实施原则,编制覆盖黄河干、支流,重要湖库,主要排水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重点监控地区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经费保障等,争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发布,并推动落实。

13.实施宁夏8个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自治区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完成时限要求;各地级市环保局指导项目建设、建成后运维等;所在县做好监测站点的选择和建设项目实施、建成后的运维等,经费从国家每年拨付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2015年上半年完成站房建设及仪器设备安装,年底前完成试运行,通过验收,正式运行。

14.建设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在银川(黄河东侧、上海庙及近周边,1个)、石嘴山(麻黄沟周边,1个)、中卫(接近宁蒙边界工业园区处,1个)、中部干旱带典型区域(1个)、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银川重点核心典型区域,1个)新建5个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迁移银川市贺兰山马莲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背景站(1个)。

厅环境监测处牵头,协调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踏勘确定区域监测站建设点位和银川市马莲口监测站的迁建点位选址,编制《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迁建)方案》,协调规划财务处落实建设经费。

15.建设宁夏环境空气质量(区控网)实时发布系统。完成自治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的联网和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实时发布全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厅环境监测处积极协调落实经费,加强工作调度;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建设方案,加快组织实施;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环保局配合做好联网工作。

(三)强化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16.加强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调度。及时制定并印发《自治区2015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及培训计划等,强化定期督查和考核。厅机关相关责任处室和单位要按照分工方案,落实好工作任务。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切实做好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

17.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落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按要求及时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比对监测和抽测,提高数据可靠性,按照《自治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会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切实按照考核要求的公开时限、公开内容等公开监督性监测信息,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在宁夏环保网公开全区所有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五地级市及宁东环保局组织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环保网站公开本地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按要求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报送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厅环境监测处积极协调规财处,争取将本级监督性监测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五地级市及宁东环保局也要积极协调财政保障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争取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18.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环保局要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指导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健全自行监测相关台帐、记录。监督企业通过各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同时每月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报送自行监测信息及信息发布情况。要定期组织自查,确保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数据、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信息公开调度管理系统填报数据与自行监测方案一致,与相关记录台账一致。

(四)做好环境监测预警和科研工作

19.建成自治区和银川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5年,自治区和银川市建成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和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

厅环境监测处积极协调争取经费,加强工作调度;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尽快完成建设方案,落实人员,强化培训,加快建设进度。

银川市环保局要编制建设方案,尽快启动银川市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建设,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

20.开展《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开发对环境影响的监测评价研究》。环境监测处牵头,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银川市环境监测站、石嘴山市环境监测站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组成课题组,确定技术指导或合作单位,在贺兰山东麓选择重点典型区域确定监测点位,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研究。

21.开展宁夏环境条件和环境质量基准研究。摸清宁夏环境基础条件和不同区域环境质量本底,为准确核算环境容量,加强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厅环境监测处加强课题实施进度调度,协调争取经费;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课题研究方案,尽快启动实施;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境监测站配合实施。

22.完成大气污染物来源研究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银川市环保局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大气污染物来源研究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号)要求,完成银川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研究课题验收总结工作,加强课题成果运用。

23.启动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超级站建设。建设功能齐全的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超级监测站,全面分析环境空气污染成因,开展PM2.5源解析,为全区环境空气质量做好量质传递及质控。自治区环境监测站编制建设方案,启动前期工作;厅环境监测处积极协调落实经费。

24.完成地表水环境容量和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研究。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相关地级市、宁东环保局要按照实施方案,完成研究任务,做好课题总结,推进研究成果应用。

25.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我区产业结构和污染特征,按照自治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各地级市和宁东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监测演练,完善调整应急监测方案,不断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五)强化环境监测基础工作

26.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环境监测处组织制定办法,规范全区环境质量监测及信息发布工作,明确各级、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责任主体、运行管理要求、经费保障、信息发布要求等,建立保障环境质量监测的长效机制。积极争取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下发,并推动落实。

27.修订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进一步理顺“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规范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科学设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全面提高“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水平。

28.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境监测处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其监测行为,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地级市和宁东环保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科学界定政府环境监测职能和社会监测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明确政府购买监测服务的方式和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监测服务质量监管,定期开展检查评估,强化对违法违规的社会监测机构的责任追究。

29.做好环境监测报告认可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认可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发〔2014〕98号)精神,发布认可程序、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做好监测数据认可工作,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提供支撑。

30.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精神,做好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公开透明”的要求,全面推进各类环境质量信息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工作。通过各级政府及环保网站及时发布环境质量月报、季报,环境质量公报等。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实施的要求,实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按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做好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工作。要不断创新环境监测信息发布的方式、形式,用人民群众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描述环境质量状况。

31.认真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工作。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落实全区五地级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排名办法,每月通过宁夏环保网等途径发布五地级市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信息,每月向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报环境空气可吸入颗粒物监测结果,让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及广大公众了解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32.谋划“十三五”全区环境监测工作。对“十二五”全区环境监测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总结,提前谋划“十三五”全区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十三五”全区环境监测工作的目标、思路、重点任务等。

四、保障措施

33.推进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全区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地级市环境监测站在通过自治区达标验收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巩固提升,通过各种途径增加专业人员,提升环境监测队伍素质,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制度;县级环境监测站要着重规范实验室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完善技术规程,开展计量认证和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34.开展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建设。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境监测站要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部署,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建设活动,强化和提升环境监测实验室管理水平,提高实验室分析能力和工作效率。

35.启动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环境保护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第二届全国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方案,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技术比武活动,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及早安排部署,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

36.加强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厅环境监测处、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五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的意见》和《国家环境监测培训三年规划(2013—2015年)》,加强人才的培养和锻炼。统筹规划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引进高技能人才;创新环境监测人才管理体制,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积极创造条件,鼓励职工参加环境监测方面的继续教育,集中力量培养一批适合本单位需要的、稳定的环境监测业务管理和技术人才。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实施好环境监测学科带头人计划,加大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各地级市也要有自己的技术带头人。

按照《环境监测“三五”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环办〔2014〕38号)要求,做好首批环境监测一流专家、技术骨干的培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带头、引领、示范作用,做好第二批环境监测“三五”人才的推荐工作。制定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突出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坚持对口业务培训,对全区环境监测系统所有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系统培训,提升能力素质。

37.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大力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加强职业道德和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抵制不良干预,不出假数。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对容易产生腐败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权力运行加强监督,努力从源头上预防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