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49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12 |
名称 | : |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5]29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12 |
1、序号:181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63
4、信息名称: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第43号提案协办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291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7.28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自治区水利厅:
现就张丽萍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防护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自治区政府非常重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2013年1月,印发了《关于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年)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我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保护工程。目前,我区正在按照《规划》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划分,实施饮用水水源地打桩定界、设立警示牌、宣传牌,并在一级保护区建设围栏保护网。同时,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一是严格建设项目审批。严禁在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取水无关的项目,严禁在二级保护区内建设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由于历史原因,在我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一些养殖、种植和居民区,对水源地保护造成很大影响。目前,我区正在按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由各地级市制定保护实施方案,开展搬迁和保护工程,最大限度的保护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并且正在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启动《自治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的编制起草工作。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