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065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4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切割液项目试生产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5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49 |
1、序号:249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27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切割液项目试生产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年产20万吨切割液项目试生产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50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9.14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
报来的《宁夏天利丰能源利用有限公司盐池县年产20万吨切割液项目试生产申请报告》(宁天发〔2015〕17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结合盐池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年产20万吨切割液项目投料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应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关于试生产期现场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
二、你公司应持本文件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在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四、请盐池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该企业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督管理。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