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28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0-29 11:10
名称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83号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5]325号 成文日期 2015-10-29 11:10

1、序号:23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10

4、信息名称: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83号建议答复的函

5、内容描述:对自治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383号建议答复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5]325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8.24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自治区工商联: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限制光污染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厅高度重视建议办理工作,根据建议,结合全区光污染现状,组织开展了光污染防治专项调研,摸清了我国光污染立法现状。

(一)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现状。目前有关光污染的全国普适性法律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环境保护法》,其中,《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的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环境保护法》的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我国有关光污染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上海市委颁布的《关于再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内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除建筑物的裙房外禁止设计和使用幕墙玻璃;内外环线以内的建设工程、幕墙玻璃不得超过外墙面建筑面积的40%”。《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已经具有了处理光污染案件的直接或间接的法律法规依据,但是仍然存在如下缺陷。一是《环境保护法》中有关光污染防治的规定在实体内容上缺乏,有关光污染防治的实体法律规定不健全。二是缺少相应的光污染的环境标准,防治手段和监测技术。三是我国现有地方法规虽然明文规定了光污染,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只强调应当防治,无相应的罚则,不成体系,无操作性。

三、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一)建议环保部参照发达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根据我国光污染防治现状修正《环境保护法》,在环保法中通过法律条文详细阐述光污染的法律定义并根据光污染的不同分类规定光污染的环境标准、排放标准、管辖主体、救济途径、相应罚则等问题,为光污染的防治奠定原则性法治基础。

(二)建议有关机构及早开展光污染标准的专项研究,着手制定照明生态安全的标准和规范,研发不产生光污染的可替代建筑材料以及可防强烈光照的防护材料,采取有利于光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三)建议环保部以《宪法》为基础,与《环境保护法》、《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实体法相衔接,适时出台《光污染防治法》,对光污染的内涵、分类、相关技术标准、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切实做到对各类光污染的防治具体有法可依。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