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8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54 |
名称 | : | 关于批复泾源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5]87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54 |
1、序号:230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08
4、信息名称:关于批复泾源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5、内容描述:批复泾源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
6、文件编号:宁环发[2015]87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9.16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3〕23号)和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关于下达2014年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预算(第五批)的通知》(宁财(建)指标〔2014〕916号),现对你县《关于申请下达<泾源县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函》(泾政函〔2015〕76号)予以批复(具体内容见附件),并就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县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建设主体,要抓好项目管理,全面实行目标责任制,把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确保农村环境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要认真落实县级财政报账制、资金联签审批制、审计核查制,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必须实行法人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内容组织实施好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四、切实加强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各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自治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夏农村环境整治项目验收细则>的通知》(宁环农办〔2012〕54号)要求进行交、峻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后,作为国有固定资产,交由县人民政府明确的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切实加强设施的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持续稳定运行。
泾源县(第二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总概算表
序号 |
项目/区域 |
核定投资额(万元) |
备注 |
一 |
村庄生活污水与生活垃圾 环境整治项目 |
169 |
|
1 |
泾源县 |
169 |
|
总计 |
169 |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