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9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53 |
名称 | : | 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太西炭基工业有限公司1万吨/年绿质碳化硅项目试生产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3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53 |
1、序号:217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99
4、信息名称:关于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太西炭基工业有限公司1万吨/年绿质碳化硅项目试生产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对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太西炭基工业有限公司1万吨/年绿质碳化硅项目试生产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33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6.09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太西炭基工业有限公司:
报来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太西炭基工业有限公司1万吨/年绿质碳化硅项目试生产的请示》(神宁炭基〔2015〕20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意见,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要求和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结果,该项目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环评批复项目生产绿质碳化硅,现场检查时生产黑质碳化硅;二是将MSC型双极湿式除尘装置改为布袋除尘器,并未建设备用吸烟罩;三是未建设生产废水蒸发器;四是公司园区污水处理站未建成,生活污水直排;五是原有5台7500千伏安碳化硅冶炼炉未拆除。
鉴于以上情况,该项目暂不具备试生产条件,待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并具备试生产条件后再申请试生产。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