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5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0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宁夏地利再生产资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试生产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试函[2015]3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09 |
1、序号:21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98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宁夏地利再生产资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试生产意见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宁夏地利再生产资源有限公司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试生产意见
6、文件编号:宁环试函[2015]32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6.08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宁夏地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有色金属废渣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年产2万吨金属锌项目试生产的申请》(宁夏地利〔2015〕03号)收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规定(暂行)》(宁环发〔2014〕199号)等有关规定,经对该项目试生产前的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氧化锌工段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加快金属锌工段的建设。对试生产中出现的环保问题加快整改落实,生产废渣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随意堆存。严格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确保环境安全。
二、你公司应持本文件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试生产临时排污许可证,并缴纳试生产期排污费。
三、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你公司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在征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的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
四、由银川市、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试生产期间的环境监管,自治区环境保护执法局负责督查银川、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