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68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2 09:11 |
名称 | : |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5]53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2 09:11 |
1、序号:199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181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5、内容描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5]53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06.12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推进环境监测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规范环境监测人员监测行为,提高监测管理水平,提升监测数据质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廉政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准确可靠,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发〔2006〕1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
第三条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是指在环境监测的全过程中为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所实施的全部活动和措施,包括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和质量监督等内容。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所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第五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发布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各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辖区内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领导下,对全区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组织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起草和修订工作;
(三)负责实施全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全区环境监测比对、考核和环境监测数据核查工作;
(五)负责对全区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交流和培训,指导全区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质量管理和计量认证(资质认定)/实验室认可评审工作;
(六)负责制定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计划和规划,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交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七)负责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八)参加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机构组织的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市级环境监测站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对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负责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比对和考核、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质量管理工作成效评估;
(三)负责开展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培训和交流,开展本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指导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五)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机构和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本机构和辖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八条 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本机构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接受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
(二)负责建立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确保本机构质量管理工作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对本机构报出的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
(三)参加质控考核、能力认证、比对、方法验证、质量监督、量值溯源及量值传递等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制定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报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备案,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
第九条 自治区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成立质量管理部门,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可视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或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依法通过计量认证,取得出具数据应具备的资质,并在有效期和允许范围内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合法有效。所使用的环境监测仪器应按规定送计量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进行检定或校准。所使用的标准物质应是有证标准物质或能溯源到国家基准的物质。
第十一条 从事监测分析、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综合技术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人员必须经国家、自治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考核认证,取得上岗合格证。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使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监测布点、样品采集、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样品分析、数据处理、数据评价、综合报告、数据传输等全过程均应实施质量管理,并保证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一)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根据监测对象、污染物性质和具体条件,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保证监测信息的代表性和完整性,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要做到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采样频次、时间和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执行,保证监测信息能准确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况、波动范围及变化规律;
(三)样品在采集、运输、保存、交接、制备和分析测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样品质量;
(四)现场测试和样品的分析测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方法;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的标准时,应进行等效性或适用性检验;
(五)空气自动监测、地表水自动监测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的监测分析方法和质量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六)监测数据和信息的评价,应依照监测对象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和分析;
(七)监测报告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者规定的程序报出,报告内容和信息应符合计量认证/实验室认可要求;
(八)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技术规定编报各类环境质量报告(含环境监测年鉴),确保报告质量;
(九)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环境监测标准、技术规范和规定、质量管理工作的动态信息库,数据传输应保证所有信息的一致性和复现性。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妥善处理本机构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投诉事件。环境监测质量投诉事件的仲裁、环境监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质量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提交辖区内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报告和下一年度质量管理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建立全区环境监测质量核查制度。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年初制定《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核查比对考核计划》,对全区各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质量核查比对考核,核查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上级或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以及授意编造或更改监测数据的;
(三)其他违反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长期稳定运行,及时准确发布自动监测数据,充分发挥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实时监控和预警监视作用,依据《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农村站等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等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选址论证、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与上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适用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保障体系
第三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行分级建设、分级管理原则。
第四条 国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维经费由国家保障,区控、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维经费分别由自治区、各市保障。
第五条 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点位信息与站房管理、仪器设备、巡检维护和质控记录等逐步实行电子化运行管理。
第六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实行第三方运维的,运维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运维资质。
第三章 点位和站房管理
第七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点位选址、调整、站房建设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国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点位选址;区控、市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由自治区、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进行点位选址,编制选址方案,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选址、站房建设验收等资料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有关规定,建立全区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位检查和站房管理制度。
第四章 系统组成
第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采样系统、监测分析仪器系统、数据采集和传输系统、质量保证和控制系统、信息发布系统、业务平台及其他辅助设备等。
第十一条 自动监测项目的确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设立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部门,明确专职人员,建立运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定期开展自动监测系统运维人员技术培训,运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建立巡检、仪器设备维护、故障报修等制度并严格执行,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备品和备件库。
第十五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中心控制室利用网络化质控平台每天对子站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做好相应的运行、质控等记录。
第六章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建立全区统一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制度,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十七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对上报数据的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环境质量量值溯源标准传递体系,定期对全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核查与考核。
第十九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定期开展自动监测系统质控检查,并建立质控检查档案。
第二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建立“日监视”、“周巡检”、“定期比对”等日常运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自动监测仪器运行出现故障或监测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报告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开展核查、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等;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对辖区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数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配备专用计算机,落实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和维护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控软件和原始数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弄虚作假、篡改原始数据。
第二十四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负责实时数据采集、审核、上报。
第二十五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保证数据时效性。做好数据实时发布平台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质自动监测站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核实分析原因,按要求上报实验室分析数据。
第二十七条 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应建立非正常情况(校准、停电、电压波动不稳、通讯故障、仪器故障)记录、检修和数据处理等制度。
第二十八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应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通过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及媒体及时公开。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必须建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应急措施。
第三十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每年对运行过程中的人员、站房、仪器设备等的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质量管理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原则上保证现场巡检人员不少于2人,并为运维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九章 运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单位执行有关管理规定、自动站运行、数据上报、质量管理及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与运行补助经费挂钩。
第三十三条 对于存在无正当理由未定期上报数据,擅自更改原始数据、对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不善、长期停止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等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人员
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参照本细则执行。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统称“持证人员”)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监测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三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全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建立自治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审查并颁发《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四条 持证上岗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理论考核的内容主要是环境监测相关理论知识;现场考核内容主要是环境监测的基本技能、样品分析化验能力等。
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采样、测试、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 和自动监测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监测数据审核、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人员参加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核合格者方能参加现场考核,基本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均合格者方能取得合格证。
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综合技术类(包括监测数据管理、监测数据分析评价及监测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人员仅参加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合格证。
第五条 根据被考核人员工作性质、岗位要求及申请持证的项目确定理论考核和现场考核内容。
(一)基本理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保护基础知识、环境监测基础理论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数据处理和分析评价、报告编写、遥感解析技术与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监测数据的传输与管理知识等。
(二)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布点、采样、现场监测、试剂配制、分析仪器设备的规范化操作、仪器设备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
(三)样品分析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试。
第六条 持证上岗考核坚持从严和因岗而异原则。基本理论考核可每年定期集中举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现场考核一并进行。
(一)基本理论考核以笔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笔试采取闭卷方式。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可实行开卷考试。
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基本理论考试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
(二)现场考核以现场操作演示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考核项目在申请考核人员所申请的项目中抽取。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一般考核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人申请项目的30%。新持证项目的抽查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考核。对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现场加标、留样复测、现场操作演示、提问、人员比对和仪器比对等考核方式。考核组根据测定结果、实际操作规范程度以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评定考核结果。
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
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项中只有一项不合格,允许现场补考一次;若补考仍不合格或两项以上(包括两项)不合格者,至少半年以后方可再次申请考核。
(三)被考核单位申报的所有项目应在考核组现场考核前进行100%自认定考核,考核组在现场考核时抽查自认定考核资料,抽查比例不少于参加考核人数的20%。
未通过自认定考核的,不能申请持证上岗考核。
(四)通过国家和省级能力验证、质控考核、计量认证现场考核的、参加标准样品定值并被采纳者,由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当年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确认后,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颁发合格证。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受自治区环境环保厅委托,按照持证上岗考核周期,每年制定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未列入考核计划、被考核单位需要增加的考核,由被考核单位在拟定考核时间前2个月向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书面持证上岗考核申请,并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第八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收到被考核单位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后,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并及时统筹安排。
第九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考核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一)考核组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实施方案,并将考核方式、考核日程安排等告知被考核单位。
(二)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编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将《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及有关考核资料(签章齐全的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十条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5个工作日内对《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填写《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并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应注明持证人姓名、技术职称、工作单位、考核合格项目及分析方法等。
第十一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定拟发证人员名单与持证项目,颁发《环境监测技术人员考核合格证》。
第四章 考核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持证上岗考核实行考核组长负责制。考核组长由考核实施单位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自治区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专家库中选择。考核组长选择考核专家、制定考核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批后实施。考核组至少由3名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五年以上环境监测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环境监测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坚持原则,工作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合作精神与沟通协作能力;
(四)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担任考核组长的专家除具备考核专家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至少有3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第十五条 考核组长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工作总体组织协调,制定现场考核计划、方案,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考核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考核工作;
(三)负责审核并向自治区环境中心站提交《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及有关考核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
五年中进行一次抽查考核。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发密码考核样、现场查看报告,操作演示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并在宁夏环境保护网公布: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二)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
(三)五年中抽查考核不合格者;
(四)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者。
第十八条 考核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考核之便索取、收受财物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下达考核计划 |
被考核单位向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递交书面考核申请并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至少在拟定考核时间前2个月) |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考核组 |
考核组确定理论考试试题、现场抽查项目及方式、具体日程安排,并通知被考核单位 |
被考核单位进行岗前培训 |
被考核单位进行自考认定 |
被考核单位填报《持 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
实施现场考核,填写《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 |
考核组编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审查《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确认无误后签字,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 |
理论考核试卷、《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等由考核组成员签字后封存于被考核单位 |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持证上岗考核报告》、《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填写上岗证 |
自治区环保厅审定并发放《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
附件二 表1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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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填表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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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注1)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技术职称 |
项目类别(注2) |
考核项目 |
分析方法名称、代号及来源(注3) |
自考认定方式(注4) |
自考认定考核结果 |
持证 情况(注5) |
能力验证等(注6) |
建议现场考核方式(注7) |
现场考核方式(注8) |
备注 | ||||||
… |
||||||||||||||||||||
注: | ||||||||||||||||||||
1.序号:以人为单位,每人一个顺序号。 | ||||||||||||||||||||
2.项目类别:(1)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2)环境空气和废气;(3)土壤、底质、植物、生物残留体、固体废物和煤质;(4)生物;(5)机动车排放污染物;(6)噪声和振动;(7)室内空气;(8)海水;(9)电磁辐射;(10)电离辐射;(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2)质量管理;(13)生态;(14)其他(指不能归入前13类的,如“应急监测仪器等”)。 | ||||||||||||||||||||
3.对于标准方法,填写方法名称和标准号;对于非标准方法,按照“方法名称”、“方法来源(出版物名称)”和“版次”的顺序填写。若为应急监测或便携式仪器,填其名称及型号。 | ||||||||||||||||||||
4.自考认定方式:指被考核单位在进行自考认定时采取的考核方式。自考认定方式包括:标样测试、留样复测、实样测试、操作演示和免试等。免试指在年内参加省级以上能力验证、质控考核、计量认证现场考核、标准样品定值、比对监测,且结果满意(或合格或被采用)。 | ||||||||||||||||||||
5.持证情况:指被考核人是否持有该项目的上岗证。目前已持证者用“√”表示,新增项目不填。 | ||||||||||||||||||||
6.能力验证等:年内参加能力验证、质控考核、标准样品定值、比对监测,且结果满意(或合格或被采用)。包括国家级和省级。 | ||||||||||||||||||||
7.建议现场考核方式:被考核单位提出现场考核的建议,供考核组参考。考核方式包括:标样测试、留样复测、实样测试、操作演示和免试等。 | ||||||||||||||||||||
8.现场考核方式:(此栏由考核组填写)根据现场考核的原则,结合被考核单位提出的现场考核建议,考核组确定现场考核的内容和方式。考核方式包括:标样测试、留样复测、实样测试、操作演示和免试等。 | ||||||||||||||||||||
9.正式提交表格时,将填表说明删除。 | ||||||||||||||||||||
被考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被考核单位(盖章): | ||||||||||||||||||||
附件二 表2 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汇总表 | ||||||||||||||||||||
序号 |
组织单位 |
考核形式(注1) |
考核时间(注2) |
考核项目 |
考核结果 |
参加考核人员 | ||||||||||||||
注: | ||||||||||||||||||||
1.考核形式:包括能力验证、质控考核、标准样品定值或比对监测。 | ||||||||||||||||||||
2.考核时间:必须是年内进行的。 | ||||||||||||||||||||
附表二 表3 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和考核记录表 | ||||||||
单位名称: | ||||||||
序号 |
姓名 |
项目类别(注1) |
考核项目 |
分析方法名称、代号及来源 |
现场考核方式 |
现场考核情况记录 |
现场考核结果评价 |
备注 |
注:1.项目类别全称分别为:(1)水(含大气降水)、废水;(2)环境空气、废气;(3)土壤、底质、植物、生物残留体、固体废物、煤质;(4)生物;(5)机动车排放污染物;(6)噪声、振动;(7)室内空气;(8)海水、海洋生物;(9)电磁辐射;(10)电离辐射;(1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12)质量管理;(13)生态;(14)其他(指不能归入前13类的,如“应急监测仪器等”)。 | ||||||||
2.此表为现场考核计划和考核记录合用表。 | ||||||||
3.此表为考核组现场考核前和考核中的工作用表,考核组封存于被考核单位,不上报。 | ||||||||
考核组成员签字: |
日期: |
附表二 表4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情况抽查记录表 |
单位名称: |
1.自认定材料总体情况:(包括:是否包括申请项目的所有人员、材料是否齐全、材料的可追溯性如何、认定手续(含签字等)是否齐全等) |
2.抽查情况:(包括:抽查人员及项目、查看内容、认定方式是否合理、对认定方式的复查情况等) |
3.其它 |
注:此表为考核组现场考核中工作用表,考核组封存于被考核单位,不上报。 |
考核组成员签字: 日期:
附表三
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环境监测站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第 页 共 页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技术 职称 |
项目 类别 |
考 核 项 目 |
分析方法名称、代号及来源 |
考核方式 |
能力验证等 | |||||
样品分析 |
基本技能 | ||||||||||||
标准 样品 |
留样 复测 |
实际 样品 |
实际操作 |
查看报告 |
现场提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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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由被考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考核组组长签字生效。
2.能力验证等:指年内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质控考核、标准样品定值或计量认证现场考核且结果满意、合格或被采用的,用“√”表示。
3.其它考核方式的有关要求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注释。
被考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被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附表四
宁夏环境监测人员
持证上岗考核报告
被考核单位:
考核日期:年月日—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表1 基 本 情 况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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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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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上岗证考核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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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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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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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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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总人数(在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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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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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以上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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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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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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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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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上岗证时间 |
20年月日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填写) | ||||
颁发上岗证人数 |
人 (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填写)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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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现场考核项目一览表
序号 |
姓名 |
考核类别 |
考核项目 |
分析方法名称、代号及来源 |
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 ||
理论考核 |
样品分析 |
基本技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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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理论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达到试卷总分数70%以上为合格。
2.样品分析、基本技能:分为合格、不合格。
3.考核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表3 标准样品考核结果
被考 核人 |
项目 |
方法名称 |
样品编号 |
测定值(mg/L) |
标准值±不确定度(mg/L) |
合格范围(mg/L) |
结果评价 |
备 注 |
注:结果评价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表4 考核通过建议发证项目表
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技术职称 |
发 证 项 目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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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人 |
合计 项(项目不重复统计)、 项次 |
注:发证项目名称必须按照标准术语规范填入汉字,不得填写字母或简称。
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
考核组组长: 年 月 日 考核组成员: 年 月 日 | |||||
持证上岗考核组名单 | |||||
职务 |
姓 名 |
职务/职称 |
学历 |
单 位 |
联系电话 |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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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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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审批意见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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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站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意见 |
环境监测处经办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环境监测处处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厅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廉政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环境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范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环境监测系统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是对环境监测系统工作人员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环境污染仲裁监测及其他环境监测工作时的行为约束。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合同签定、现场监测、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编制、监测仪器设备采购等全部工作环节。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负有廉政监督责任;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对本机构环境监测工作人员负有廉政管理责任。
第六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推销环保产品、设备、设施等;不得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不得让服务对象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参加服务对象提供的营业性高消费以及娱乐活动;未经单位批准,不得从事社会有偿环境监测服务,或参与有偿中介活动。
(二)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编造虚假数据,不提供虚假报告,不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三)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四)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
第七条 环境监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廉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