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90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5-11-05 11:14 |
名称 | : | 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5]9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5-11-05 11: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内容
1、序号:25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30
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全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5、内容描述:全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6、文件编号:宁环发[2015]91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10.09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15年本)>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83号,以下简称“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现就进一步规范放权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行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分级审批规定”,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管理职责,规范开展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信息公开工作。
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各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进行摸排、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于10月30日之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核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2015年1月1日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分级审批规定”,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格查处。
2015年7月1日,自治区“分级审批规定”下发实施后,自治区、设区市(宁东管委会)、县(市、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信息,须在本地政府行政审批网站上规范公开,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多种公开方式,在本部门网站、环保厅网站、自治区政府行政审批网站同时公开。对未公开、未及时公开或不规范公开相关信息的部门和责任人,按规定进行追责。
二、加快环境保护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2015年3月16日《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发布后,对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部审批但尚未验收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1),环境保护部委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意见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集中加快推进验收。
三、做好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2015年7月1日“分级审批规定”实施后,目录外已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批、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环境保护局进行竣工环保验收,验收意见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2)。其中:2015年10月8日之前,已经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验收的项目,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10月30日前完成验收(具体项目清单见附件3)。
四、有效衔接建设项目验收和排污许可管理。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直接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对可分期建设的项目已具备部分生产能力或投入运营条件,但整体工程近期不能完成,对已建成部分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可分期进行验收。对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须在工程整体建设完成后再进行整体验收。对有污染物排放、涉及排污许可的建设项目,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管理。同时需要进行竣工环保验收和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项目,必须同步一次性进行。
五、完善建设项目审批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规范建设项目环保审批、验收、许可文件的内部送达管理,完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统计制度,强化建设项目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管及验收、许可管理,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建设期监管、验收许可、运行监管有效衔接,实现无缝对接,杜绝监管真空。
六、严格落实廉政规定,提升服务效能。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参与环境保护审批、验收、许可的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落实“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的服务要求,不准接受咨询费、专家费、劳务费,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准接受服务对象的馈赠,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搭车推销产品,不准从事其他影响工作廉洁、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效能。
(附件另存)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