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496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11-27 14:47
名称 关于加强30万千瓦以上电厂在线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5]86号 成文日期 2015-11-27 14:47

1、序号:280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5252

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30万千瓦以上电厂在线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5、内容描述:加强30万千瓦以上电厂在线监管有关事项

6、文件编号:宁环办函[2015]86号

7、信息类别:T

8、产生日期:2015.11.23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第19号令)等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日常监管工作,提高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设备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改变的,应提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告之,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工作。采样点位由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确认证明材料后予以确认。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流速测量装置验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监函〔2015〕7号)要求,需对流速(流量)测量装置单独进行验收。各燃煤发电企业在申请自动监控设备验收时,对烟气流速(流量)测量装置验收单独进行申请。烟气流速(流量)测量装置验收按《关于规范燃煤发电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有关事项的通知》(宁环办函〔2015〕34号)及环境保护部复函(环监函〔2015〕7号)要求执行。宁环办函〔2015〕34号文件下发前企业已对在线设施进行招标工作的,可按原在线设施验收程序进行,但需提供招标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烟气流速装置可延用国家原定的皮托管烟气流速装置,但企业需提供关于烟气流速装置整改计划的书面材料。对于未按照文件要求执行,造成自动监控数据无效,影响我区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总量减排考核、排污费征收及环保电价核定等情况的,企业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三、针对因停机检修未进行比对监测,无法进行有效性审核的,在机组启动后,发电企业应尽快向监测部门提出申请,及时对机组进行比对监测,确保有效性审核工作顺利开展,自动监控数据准确、有效。

四、各燃煤发电厂应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相关参数备案工作。如参数变动,应向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登记备案,在参数变动后及时更改卡片信息(附件),并张贴于自动监控设备正面与有效性审核标识并排空白处。如擅自变更相关参数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燃煤电厂应于2016年1月1日前落实到位,卡片由自治区信息与应急中心统一制作发放。

联 系 人: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郝振全

联系电话:0951-5160870

传 真:0951-5160869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主要参数信息卡式样和规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主要参数信息卡

监测断面截面积 烟气流速装置系数 氮氧化物转化系数

过剩空气系数 速度场系数 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

污染物

量程

/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氧气

温度

流速

在线仪表

工控机

污染物校准系数

斜率A

截距B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