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10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1-27 11:17 |
名称 | : |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2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1-27 11:17 |
1、序号:6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006
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5、内容描述:
6、文件编号:宁环办发[2016]2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6.01.11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察工作,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现将新修订的《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8月28日颁布的《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全区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依照环保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各地市级环保部
门、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工作的年度考核。考核成员由自治区环保厅法规与宣传教育处、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组成,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三条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为本办法的考
核评分依据。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环境监管执法年度重点工作,对《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进行修定完善。
《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制定,每项指标分别按基准分、加分项和扣分项设置评分细则,以100分为基准分,加分上限为40分。
第四条 考核工作采取地市级、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自测评分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各地市级、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之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报送上年度考核自测情况,并依据《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提供各项指标证明材料。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每年2月中旬以前完成对各地市级、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察考核工作,并将结果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经研究同意后,于2月底以前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向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反馈上年度环境监察考核结果。
第六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以日常管理、执法检查过程中掌握或形成的各类统计报表、记录、资料为依据,对各项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并结合各地市级、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年度自测情况进行考核初评。
第七条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应当及时将考核初评情况征求地市级环保部门、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存在异议的,由地市级环保部门、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分值进行排名。每年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通报考核排名及考核分值。
第九条 连续三年考核排名第一位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第四年年度考核中将其作为加分项予以奖励,并通报表扬。连续三年考核结果排名后两位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第四年年度考核中将作为减分项予以惩戒,并由地市级环保部门、宁东管委会环境环境保护局写出书面报告,针对环境监察工作薄弱环节,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落实计划。
第十条 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给予通报批评,并在次年考核工作中作为减分项予以惩戒。
各地市级和宁东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当地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也可直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和《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计分细则》由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