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48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09:58
名称 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6]25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09:58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和《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切实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

2016年年底,全区基本淘汰黄标车,同时逐年加大老旧车辆淘汰力度。从2016年4月1日起对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开展资金补贴工作,补贴资金以地级市人民政府为主,补贴标准按照车辆提前淘汰年限、车辆类型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时间至2016年12月31日,此后报废的黄标车,不再享受补贴。自治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根据各市黄标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以奖代补”。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动车生产、销售和环保检验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销售的机动车符合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程序合法,检测结果准确。

(一)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全区环保检测机构统一采用“工况法”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环保检测。

(二)在用机动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安装排气治理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在用机动车连续三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经修理和调整或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

(三)自2016年起,全区销售的低速载货汽车必须达到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在用低速载货汽车按照国Ⅲ排放标准上线检测,尾气达标后发放环保合格标志。

三、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和环境保护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14年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借鉴山东、江苏等省柴油黄标车后处理装置改造试点工作经验,试行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

(一)各地初次登记日期在2005年以后(含2005年)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在加装尾气净化设备(DPF)后,经尾气检测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可以按照绿标车进行管理。各地注册登记的非道路运输专项作业类黄标车参照执行。“黄改绿”截止日期为2016年12月30日。

(二)各地2005年以后(含2005年)注册登记的国Ⅱ标准柴油车辆(含专项作业车),符合改造条件且未申请办理“黄改绿”的,车主须在2016年7月1日前提出延期淘汰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延期于2017年12月31日前淘汰。

“黄改绿”车辆需每半年进行一次环保定点检测(专项作业车执行一年一检),检测合格后领取“黄改绿”绿色环保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周期按照原规定执行。“黄改绿”车辆不得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等业务。

(三)各地级市人民政府专设机动车“黄改绿”业务受理窗口,开展对“黄改绿”车辆的受理、审核工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尾气净化设备(PDF)生产企业及设备资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报废监管

各地要严格机动车报废监管,已报废的黄标车辆,各地保险公司积极配合予以退保。报废车辆在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后,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商务部门对报废汽车回收、存储、运输、拆解、注销等环节严格管控、堵塞漏洞,坚决杜绝回收的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流向市场。加大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报废汽车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流入社会。

五、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结合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落实并不断完善鼓励新能源汽车使用的财税政策,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费用减免等综合措施,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推动公交、出租车、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天然气、纯电动、混合动力等清洁能源、新能源汽车,不断提高新能源汽车运营比重,同时配套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充电站(桩)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加快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建设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在2017年12月30日前建立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平台,同时加强机动车尾气遥测设施建设,实时监控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全面实现机动车尾气检测智能管控,环保检验标志在线核准,机动车检测数据云端共享,完成地市、自治区与环境保护部三级监管网络和公安系统数据库联网共享。

七、加快提升燃油品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督导全区炼油企业加快燃油炼化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年底完成第V阶段车用燃油生产条件,2017年1月1日,全区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商务部门每年开展2次油品质量大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燃油行为。

八、加强道路监督执法

各地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机动车路面查验、尾气遥测和电子抓拍工作,重点查处违法行驶的黄标车、无标车和超标排放的车辆,并加大处罚力度。发现“黄改绿”车辆尾气超标的,要限期治理,有拆除和闲置净化设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换发的“黄改绿”环保标志,公安部门予以注销报废,交通运输部门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

九、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的工作方案,确定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目标考核。

(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要根据工作职责,共同抓好黄标车淘汰任务落实。其中,环境保护厅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同时对黄标车淘汰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公安厅负责对计划淘汰的黄标车按照程序进行公示、注销,并于每月5日前将当月淘汰明细报送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对列入淘汰范围的营运类黄标车收回并注销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确保完成2016年黄标车淘汰任务。

(三)各地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柴油车辆“黄改绿”工作,严格查验、审核“黄改绿”黄标车车辆类型和登记信息,确保车辆认定准确无误。

(四)各地要充分考虑黄标车淘汰整治过程中的各类不稳定因素,制定好应急处置预案,确保黄标车淘汰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