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49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09:58 |
名称 | : |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委托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发[2016]2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09:58 |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促进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十六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等有关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科学、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依法委托各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事项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等工作委托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二、责权范围
(一)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工作职责:
1.咨询机构备案管理。为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监管力度,保障此项工作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依据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对全区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确保咨询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并面向全区公布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名单。
2.全区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的发布。
3.对全区清洁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向环境保护部报送自治区年度工作总结、报表等。
(二)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十六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等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办理及日常监管工作。
2.每年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内年度计划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工作的企业名单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于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展情况(工作总结)以及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相关信息(参照环保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总结表)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清洁生产专家库,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
4.规范和强化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及时制定本地区关于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办理的规程和办事指南等程序规定。
三、办理程序
各地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直接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局提出办理申请。各地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企业(包括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办理与日常监管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应将以上委托事项及相关内容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不得再次向下一级环保部门委托。
(二)各地级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在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办理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监督管理
待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发布实施后,我厅将及时制定《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对2012年发布的《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暂行办法》和《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等。
根据有关法规要求,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将适时对各地环境保护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全区环境保护工作起到推进作用。
六、委托时效
以上委托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我厅将及时发文正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