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5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11:03
名称 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6]22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11:03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有关发电企业:

为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 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环办〔2015〕60号)要求,推动全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建设,做好改造机组评估监测工作,确保污染治理工程能够持续、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规范超低排放机组效能审核,现就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定监测。燃煤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企业须依据(环办〔2015〕60号)和(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两个文件要求,全面开展认定监测工作。

二、认定申请。完成认定监测后,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交核查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环境保护部门出具适应于超低排放的烟气排放自动连续监测系统(CEMS)验收审核意见,并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CEMS比对监测报告;

(二)有资质和能力的监测机构出具的认定监测报告;

(三)监测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四)超低排放机组改造环境影响报告登记表。

三、认定核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核查评估监测报告的科学性、合理性与规范性,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治污设施对锅炉运行负荷和煤质的适应性、污染物排放监测等进行全面审核,根据现场核查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机组运行一个月以上监督性监测报告,出具结论意见。

四、季度审核。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于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形成审核查报告,同时抄送自治区物价局。

(一)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季度审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核查相结合、自治区与各地环保部门共同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二)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季度审核时,企业应提供CEMS季度监测数据、煤质分析报告、监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三)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报告。

(四)现场核查要全面检查治污设施运行质量、污染物排放监测、CEMS监测系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