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753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4-26 11:02
名称 关于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行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函[2016]20号 成文日期 2016-04-26 11:02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厅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2015年,全区各级环保部门紧紧围绕环境保护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扎实开展“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和大检查工作,全面排查环境风险,坚决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管取得显著成效,为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维护群众环境利益做出了贡献。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全面推进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和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监察机构),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各督查组成员单位和全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及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在职干部职工。

二、评选名额

拟评选先进集体21个,先进个人54名,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评选程序。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规定程序,各地级市环保部门综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本级及所辖县(市、区)进行民主推荐、公示,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必须报经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名单确定后由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统一上报。

(二)严格评选条件。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好中选优、事迹突出,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

(三)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取消名额并通报批评。

(四)按时报送评选材料。请各地级市环保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于3月25日前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表(详见附件2、3)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1:

先进集体名额分配表(21个)

单位名称

名额(个)

名额确定方式

备注

自治区环保厅

(6个)

机关处室

2

自治区环保厅组织进行评定

直属事业单位

4

地级市

(6个)

环保局

3

自治区环监局组织进行评定

环境监察支队

3

县、区

(8个)

银川市

3

各市环保局自行组织评定

石嘴山市

1

吴忠市

2

固原市

2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

1

自行评定

先进工作者名额分配表(54名)

单位名称

名额(名)

名额确定方式

备注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18名)

自治区相关厅局

6名

由国土、发改、水利、经信、公安、住建6厅局各报送1名

环保厅相关处室

6名

由6个督查组各推荐1名

自治区环监局

6名

由自治区环监局在各督查组各推荐1名

市、县环境保护部门(36名)

银川市(10名)

市局3名

市局名额由各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确定;县区名单由各县区环保局确定,上报市局汇总后统一;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确定1名,报送银川市环保局汇总上报。

县区6名

银川市公安局环境和食品药品安全保卫分局1名

石嘴山市(6名)

市局3名

县区3名

吴忠市(7名)

市局3名

县区4名

中卫市(4名)

市局2名

县区2名

固原市(6名)

市局2名

县区4名

宁东基地(3名)

3名

附件2: 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和环境保护

大检查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过奖励情况

推荐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环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环保厅

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3:全区“环境保护执法年”活动和环境保护

大检查工作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片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参加环保工作时 间

专业技术职务

职 务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受过奖励情况

推荐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环保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自治区环保厅审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