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5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4-26 11:02 |
名称 | : | 关于印发《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6]1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4-26 11:02 |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规定,制定详细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执行。2016年4月1日前将年度工作计划、每逢单月30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11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和全区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2016年全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切实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察执法工作机制,严格规范、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执法,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一、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一)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以贯彻落实污染源日常监管双抽查机制为重点,加强对排污企业的日常环境监察。根据《自治区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各地制定年度环境监察计划和抽查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加强对各地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的监督与督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执行污染源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制度,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信息资源库,实现动态管理。
(二)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回头看”活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将2015年环境保护大检查和上级环保部门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拉条挂帐,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限和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要着力做好企业自查整改、市县检查、省级督查等阶段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对各地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三)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紧密围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推动落实全区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持续加大对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生物发酵、有色金属冶炼以及燃煤锅炉等行业的环境问题的查处力度,监督排污单位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大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环境风险敏感区域的执法检查频次,严厉打击超标排放、偷排等违法行为。促进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落实和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开展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围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认真贯彻执行重点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对城镇(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化工染化、生物发酵、皮革鞣制、重点排水沟等专项执法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和“零容忍”态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九小企业”(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
(五)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总体部署,各地组织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专项检查,推动清理整顿工作的开展,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环保局每月1日前将清理整顿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各地要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建设项目日常环境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和信息调度报送,全面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水平。
(六)深入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及生态环境监察;配合农牧部门重点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建立基础性台账;配合林业执法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生态环境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督促有关市、县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贺兰山东麓葡萄种植基地环境整治力度,有序推进完成企业关停、搬迁等整治任务;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
二、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七)加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媒体高度关注和领导重点批示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及时公开,确保各类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每月1日前将上月辖区范围内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本级直接查办典型案件情况、挂牌督办和公开约谈情况等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认真做好案件向上向下移送和通报工作,要将案件办理情况向市、县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及时进行通报,跟踪问效督导落实,把问题处理在环保部通报之前,追责在国家追责之前,力争大案不出区、中案不出市、小案不出县。
(八)切实用好新《环境保护法》及四项配套措施。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充分运用《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规章,坚持强办案、多办案、办好案,营造严厉打击违法高压态势。要采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产整治、行政拘留、移交公安等多种措施,快、准、狠打出组合拳,树立法律权威,形成强大震慑。对偷排偷放、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九)强化环境执法与公安、司法的联动机制。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严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与公安、司法等部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动执法机制,实现环保与公安联勤联动执法,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查处、移送,确保依法处理。
(十)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工作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报送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及环境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完善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案卷评查制度,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提升办案质量,推动环境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严格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交办、督办制度。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执行情况进行后督查,督促提高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三、加强环境监察基础性工作
(十一)强化环境监察考核和稽查工作。自治区环境监察执法局将按照《2016年全区环境监察年度考核细则》对各地环境监察机构进行量化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今年,自治区将对银川市、石嘴山市,青铜峡市、贺兰县、西吉县环保部门开展环境稽查,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至少开展一次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稽查结果将通报同级人民政府。
(十二)认真开展综合督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总体要求,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2016年自治区环境保护部门将对银川市、中卫市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督查内容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国办56号《通知》、《大气污染防治法》、《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自治区重点入黄排水沟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环保年度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综合督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委政府反馈,并在自治区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各地级市也要及时对管辖的县(区)开展环保综合督查。
(十三)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公开环境执法信息,要定期在主流媒体发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结果和挂牌督办案件情况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和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对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要责令公开。加大典型性、指导性、创新性政务信息的报送力度,积极推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交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质量。要求各市及宁东管委会环保部门在2016年4月1日前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等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超标企业名单及处理情况、行政执法文书等。
(十四)强化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新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新标准,进一步加强全区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继续开展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确保排污费依法核定、足额入库。贯彻落实环保部《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各级环保部门要针对不同行业开展排污费专项稽查。自治区将加大对市、县排污费征收的稽查,确保排污费核定和征收合法合规,排污单位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
(十五)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与管理。继续扩大全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范围,结合环境监察体制改革,积极谋划全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方案和管理机制。完善“一厂一档”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全区环境监察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工作,减少随意执法、人情干扰。切实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在线监测设备弄虚作假、擅自停运等违法行为。
(十六)制定并实施环境监察年度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要根据环境监察机构工作职责及全区年度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环保工作任务、污染源数量、类型等要素,依照《环境监察办法》,制定环境监察工作计划,上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并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备案。
四、深入推进环境监察队伍建设
(十七)加强新法新规新标准的学习贯彻。继续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贯工作,全面落实环境监管新机制、新要求,提高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增强企业守法意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监督企业提高治污水平,减少污染排放,主动落实达标排放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活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十八)继续落实国办56号《通知》精神。要严格按照国办《通知》精神,加强环境执法,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联动配合,全面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推进环境执法环境的有效改善。
(十九)着力加强环境监察系统的行风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要持续开展作风、组织、业务、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推进职业操守教育,提升执法人员责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追责,落实廉政建设要求,树立环境执法窗口形象。严格执行《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等制度,规范环境监察人员资质认定,加强执法证件管理。
(二十)加强人才培养,提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业务和技能的培训。积极开展持证上岗培训和监察技能“大比武”活动,确保到2017年现有环境监察人员全部经考核合格后上岗。同时,要积极探索环境监察人员上挂下派、定期轮岗等办法,拓宽环境监察干部培养和使用渠道。广泛采取“以老带新”、“以上带下”的方式,落实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切实提升环境监察执法水平。同时,发布环境监察机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配合做好全区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的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