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7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6-20 15:45
名称 关于印发自治区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的通知
文号 宁环办发[2016]39号 成文日期 2016-06-20 15:45

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

现将《自治区2016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便于工作联系,请五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保局,厅系统各责任处室(单位)将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名单于5月30日前报厅环境监测处,电话(传真):(0951)5160963。

自治区2016年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

为扎实推进《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推进我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全面推进重点排污单位必须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保障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制定本计划。

一、考核要求

减排监测体系是环境质量改善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重要支撑和保障,是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升的关键措施。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未达到75%,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80%,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未达到95%,将认定为未通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代表着环境管理能力和水平未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任务分工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工作,涉及部门多,任务重,要求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五市及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负责本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

规划财务处:负责做好国家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的及时拨付,协调落实地方资金配套;定期对各地环保部门及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确保做到专款专用,相关财务凭证齐全,报表等规范。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7分):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拨付情况(《核查表》第22项)

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核查表》第23项)

3.地方资金配套(《核查表》第24项)

法规与宣传教育处: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做好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指导各地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25分):

1.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核查表》第5项)

2.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核查表》第7项)

环境监测处:是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和任务分工,并积极推动落实;牵头组织各责任处室(单位)定期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制定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划,并协调相关处室(单位)组织落实;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做好国家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准备工作。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13分):

1.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制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第1项)

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核查表》第2项)

3.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核查表》第3项)

4.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核查表》第25项)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指导各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9.5分):

1.自检报告(《核查表》第10项)

2.现场检查工作完成情况(《核查表》第11项)

3.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核查表》第12项)

4.监督考核完成率(《核查表》第19项)

5.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核查表》第21项)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指导各地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15.5分):

1.运行管理制度(《核查表》第8项)

2.正常运行率(《核查表》第9项)

3.有效性审核现场检查(《核查表》第13项)

4.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实时监控(《核查表》第16项)

5.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处理(《核查表》第17项)

6.污染源排放结果报告(《核查表》第18项)

7.合格标志发放情况(《核查表》第20项)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监督

性监测工作,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工作;负责指导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以及各地企业自行监测和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以下任务(考核分值30分):

1.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核查表》第4项)

2.监督性监测完成率(《核查表》第6项)

3.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核查表》第14项)

4.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核查表》第15项)

三、工作措施

“十三五”期间,为更好地突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总量减排为抓手的质量—总量双约束机制管理要求,国家将对现行考核机制调整完善。2016年是“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的第一年,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本项工作进展顺利,抓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听取五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及相关责任处室(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五市及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要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将本项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与其他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二)明确工作责任。五市及宁东环境保护局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任务分工方案,做到“四明确”,即明确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明确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人,并相对保持稳

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各相关责任处室(单位)也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

(三)加强工作指导。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季度组织各责任处室(单位)集中对各市及宁东基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各责任处室(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职责分工,采取随机检查等形式,自主安排进行检查指导。每次检查情况计入平时考核成绩,检查结果定期在全区通报。五市及宁东基地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

(四)落实责任追究。各责任处室(单位)承担分工中确定的任务,应当对该任务国家和自治区考核结果负责。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承担任务的成绩稳步提高。

(五)加强制度建设。各责任处室(单位)要结合任务分工,根据需要,进一步完善自动监测设备选型、安装,第三方运维,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制度和工作规范、程序等,用科学、完善的制度推进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六)规范台帐建设。各责任处室(单位)要继续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精神,紧扣“十三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要求,按照规范统一、简便科学、便于考核的原则,明确各自领域需要建立的台帐、记录目录,资料整理的要求等,做好基础工作。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

类 别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重 点

责任单位

备注

序号

名 称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3分)

1

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

(1)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报告;(2)下发文件情况(名称、文号等)

下发文件应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环境监测处

2

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报告或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下发文件(包括文件名称、文号等)

检查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内容应全面、详细。

环境监测处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2分)

3

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2分)

(1)辖区内开展的污染源监测管理培训或技术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2)组织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培训情况

培训计划的完成情况。

环境监测处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企业自行

监测完成率

(15分)

4

企业自行监测完成率(15分)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及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情况

检查国控企业自行监测的有关台账资料,并在开展自行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进行重点核查,计算其自行监测完成率:

(1)检查该企业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监测内容是否全面完整,以及该监测方案是否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核查企业是否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结合监测原始记录检查监测点、监测指标、采样频次的落实情况,核算企业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实际监测次数;

(3)核查企业的法定生产报表,核实考核时段内的生产情况及各监测点位的各监测指标应当监测的次数;

(4)核查各企业的自行监测原始记录等台账,包括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等,检查监测的规范性,以及核实考核时段内的自行监测实际开展的次数;

(5)若企业自行监测为委托监测,检查监测任务委托单、委托合同及监测报告,必要时可到受委托机构检查监测的原始记录;

(6)核查全年停产企业的生产状况。

自治区环境

监测中心站

二、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30分)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15分)

5

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

(15分)

核查公布方式、公布平台、公布天数、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检查各省提供的企业自行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公布自行监测结果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

(1)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企业对外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同时,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

(2)核实公布项次是否准确;

(3)通过公布平台查看公布内容是否完整,公布指标是否全面,是否存在故意不公布超标项目监测信息的现象,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4)对于采取手工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在每次监测完成后的次日公布监测结果,采取自动监测方式的国控企业,检查是否实时公布监测结果。

法规宣教处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

(10分)

6

监督性监测完成率(10分)

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监测报告的编制与报送情况、质控抽测的开展情况、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等

检查各省提供的监督性监测公布情况及有关台账,在已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名单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核查监督性监测的完成率:

(1)检查排放标准的选用是否准确、监测指标是否全面;

(2)检查各级监测部门是否及时上报监测数据,一个季度内开展多次、多项目监督性监测的,是否上报全部监测数据;监测部门是否在完成监测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完成监测报告并报出;环境执法机构是否在收到污染源排放超标数据后10个工作日内开展环境执法;

(3)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质控抽测,全年抽测率是否达到方案的要求;是否及时上报抽测数据,是否及时编制抽测报告;

(4)核查监测的规范性及数据质量情况,调阅监测的原始记录档案、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各类报表,检查采样、送样、样品保存、分析测试、监测报告编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监测数据是否存在无法解释的不合理结果、标准使用错误,对监测质量问题是否有整改措施并落实;

(5)核查未监测企业的生产情况。

自治区环境

监测中心站

三、监督性监测开展情况(20分)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10分)

7

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

(10分)

公布方式、实际公布次数及公布率、公布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已公布监督性监测结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0家企业,重点核查:

(1)查看公布平台,核实对外公布平台是否为环保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2)核实公布次数是否准确;

(3)检查是否公布了本级及下级开展的全部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公布指标是否完整,公布结果与原始记录是否一致。

法规宣教处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30分)

现场端运行维护(10)

8

运行管理制度(1分)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制度

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检查该企业是否有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和校准维护记录、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9

正常运行率

(7分)

(1)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及运行情况;(2)日常巡检、维护保养、定期校准和校验记录;(3)对异常和缺失数据按规范进行标识和记录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该企业设备安装、验收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运转率是否达到90%,是否定期校准和校验仪器,对异常和缺失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10

自检报告

(2分)

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报告

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自检报告是否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以及企业生产情况等。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30分)

现场核查(5分)

11

现场检查工作的完成情况

(2分)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抽查10家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检查是否做到每月至少进行1次检查;检查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

执法局

12

现场监督检查报告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告及上报文件

抽查5家责任环保部门,检查是否及时编制和上报报告;报告中是否列出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名单。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

执法局

13

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2分)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现场核查情况及核查表格

抽查10家企业的现场核查情况,检查是否及时开展现场核查,核查表格填写是否完整、规范。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比对监测(5分)

14

比对监测工作完成率(4分)

(1)监测指标完成率(附表3);(2)每季度国控企业未比对监测原因证明材料等;(3)比对监测原始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

核实不低于3家未比对监测企业的实际情况;抽查不低于10家开展监测的企业,检查是否对废水监测设备的浓度及流量开展比对,是否对废气监测设备的浓度、含氧量、流量和烟温开展比对。

自治区环境

监测中心站

15

比对监测季报编写及上报情况(1分)

4期比对监测季报及上报文件

检查比对监测季报是否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报告中是否列出比对监测不合格企业名单。

自治区环境

监测中心站

四、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

(30分)

监控管理(5分)

16

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实时监控

(2分)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抽查不低于5家企业,检查监控中心是否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供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报告。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17

异常、失控和超标数据处理

(2分)

(1)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数据补充情况;(2)超标数据的及时报告情况

抽查5家企业,检查异常、失控和缺失时段数据是否及时标记、处理和补充,超标结果是否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18

污染源排放结果报告(1分)

月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告

抽查5家企业,检查是否按月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每家企业的污染物排放量及排放达标情况。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监督考核(5分)

19

监督考核完成率(2.5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情况(附表3)

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考核内容是否全面,与考核结论是否一致,考核表填写是否真实、完整。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

执法局

20

合格标志发放情况(0.5分)

合格标志核发信息表及报送文件

在监督考核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合格标志是否粘贴,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

21

不合格的整改落实情况

(2分)

(1)整改情况报告;(2)整改期间的企业自行手工监测报告;(3)整改验收意见

在监督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企业,检查企业在整改期间是否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报送数据。

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

执法局

五、能力经费保障(15分)

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

(2分)

22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拨付情况(1分)

经费下达、经费拨付实施证明材料,如转账凭证、经费预算批复、决算报告、收支明细表及收支凭证等(附表4)

检查经费拨付是否及时、金额是否足额。

规划财务处

23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经费使用情况(2分)

检查监督性监测经费执行率是否达到100%。

规划财务处

地方资金配套5分)

24

地方财政资金配套落实情况

(5分)

检查地方配套资金金额是否达到当年经费配套要求。

规划财务处

标准化建设(8分)

25

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完成情况(7分)

(1)省、市、县级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2)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报告(附表5)

在通过标准化验收的监测站中,抽查不低于5家,核实是否达到标准化要求、验收程序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

环境监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