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31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8-25 09:39 |
名称 | : | 关于同意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6-08-25 09:39 |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内容
1、序号:132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124
4、信息名称:关于同意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5、内容描述:同意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
6、文件编号:宁环函[2016]215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6.06.12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事宜征求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宁夏凯力特化工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处置三氯乙烯高沸物(氯化残液)(HW11精(蒸)馏残渣 261-035-11)的资质,经营规模3000吨/年,资质有效期至2017年1月21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NWF[2016]002号。鉴此,同意浙江衢州巨塑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三氯乙烯高沸物(氯化残液)200吨,于2016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宁夏凯力特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请贵厅督促产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能确保环境安全;企业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产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接受地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所运危险废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后,将安全接受危险废物处置回执单(验货单)于一个月内送我厅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备案。如有违法行为,我厅将依法追查并按照“两高”司法解释查处。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