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89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8-25 09:38 |
名称 | : | 关于开展全区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 | 2016-08-25 09:38 |
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信息公开内容
1、序号:154
2、单位名称: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3、索引号:T2242016146
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全区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5、内容描述:开展全区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工作
6、文件编号:宁环办函[2016]58号
7、信息类别: T
8、产生日期:2016.06.27
9、公开形式:网站
10、公开时限:一年
11、公开类别:公开
12、公开范围:全部
13、公开责任部门:自治区环保厅
14:信息内容: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六厅局《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宁环发〔2016〕25号)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6〕33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机制,促进黄标车尾气治理企业和环保检验机构守法守规、诚实守信、公正准确、优质服务,提高我区黄标车尾气净化治理成效,经商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自7月上旬起开展全区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和重点
(一)各地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制定及申请、审核、改造、检测程序要求落实等情况。
(二)各地承担“黄改绿”机动车维修企业确定及其选用的尾气治理装置环保标准、安装要求、质保时限等措施落实情况。
(三)各地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及技术规范开展“黄改绿”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情况。
(四)“黄改绿”机动车车主、机动车修理企业和环保检验机构是否存在使用劣质尾气净化设施以及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
重点督查各地“黄改绿”受理窗口、“黄改绿”机动车、承担“黄改绿”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二、督查方法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处室人员及专家组成督查组,采取查看资料,抽检车辆、设备,明查暗访等形式开展督查工作。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一)自治区公安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地“黄改绿”窗口黄标车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和核准资料进行查验。重点检查黄标车“黄改绿”申请条件和审核工作符合要求情况。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承担“黄改绿”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治理装置选用及安装流程,包括对车主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应急处理措施等方面的技术培训,以及售后维修、质保时限、服务制度制定情况。
(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负责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尾气检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是否正常,黄标车改造前后尾气检测及数据符合规范及要求情况。
(四)各地现场抽20%的“黄改绿”车辆就近复检或遥测,重点检查尾气净化装置安装、使用及尾气达标情况。
(五)针对 “黄改绿”车辆车主以及其他方面了解到的尾气净化设施安装、检测等工作中突出问题线索,进行明查暗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督查工作的协调配合。各地级市环保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工作,认真做好属地黄标车“黄改绿”工作的调查摸底,为督查工作提供准确、真实的基础资料,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治理企业及黄标车车主擅自拆除或闲置尾气净化设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处罚上限进行严厉处罚。
15、载体类型:电子
16、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