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748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08-26 11:32 |
名称 | : | 关于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临河发电分公司3#机组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核查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299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08-26 11:32 |
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临河发电分公司:
《关于3#机组污染物排放状况现场核查的请示》(宁铝临电〔2016〕8号)及该项目的《废气排放口污染物监测报告》(宁环监委〔2016〕016号)收悉。2016年7月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3#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临河发电分公司3#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投资1.16亿元,于2014年6月开工建设,2016年3月竣工,经调试投入运行。烟气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工艺,吸收塔采用u形方塔,两塔中间由浆池连接,脱硝采用SCR脱硝工艺,催化剂层数按“2+1”设置,初装二层,预留一层,除尘采用双室五电场高效电除尘方式。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表, 3#机组出口二氧化硫最大折算浓度为12.6mg/m3、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浓度为90.0mg/m3、烟粉尘最大折算浓度为15.5mg/m3,均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燃煤锅炉特别限值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烟粉尘20mg/m3标准要求。
三、该工程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安装了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正常稳定, CEMS在线比对结果均为合格。
四、根据2015年10月30日自治区排污许可审查第一次会议审查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发展中心《关于中电投宁夏能源铝业临河发电分公司3#机组污染物排放许可评估建议》,结合现场核查状况,该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中燃煤锅炉特别限值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352.4吨/年、氮氧化物704.8吨/年、粉尘136.9吨/年。
五、你公司要强化精细管理,强化运行保障,规范自行监测,采取协同控制原则,加强运行参数优化,根据运行状况,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运行规程,建立完整运行台账,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排放要求。按规定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状况。
六、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大监察频次和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