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87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6 11:32
名称 关于认定华电宁夏灵武发电厂有限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284号 成文日期 2016-08-26 11:32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的函》(华电宁灵生〔2016〕167号)及《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 》(宁环监验〔2016〕006号)收悉。2016年7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改造投资及工艺情况。投资1.3亿元实施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对现有工程一级吸收塔部分老化设备进行更换,新建一座吸收塔,实现双塔双循环;脱硝采用SCR技术,在原使用两层催化剂的基础上,启用备用催化剂;除尘在脱硫后新增湿式静电除尘,形成高效静电除尘器+脱硫双塔协同除尘+湿式静电除尘器的除尘方式,技术路线和工艺设计满足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要求。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1#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最大排放折算浓度为13.6mg/m3、35.1mg/m3、4.77mg/m3,均符合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35 mg/m3、50 mg/m3、10 mg/m3要求。

三、该项目CEMS满足现行运行标准要求,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规范,进出口污染物比对报告为合格。同意认定为超低排放,1#机组的超低排放时间从2016年6月22日计算。

四、该机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640.58吨/年、氮氧化物1221.17吨/年、烟粉尘245.1吨/年,实现超低排放后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 428.9吨/年、氮氧化物612.8吨/年、烟粉尘122.6吨/年,减排量二氧化硫181.7 吨/年、氮氧化物608.4吨/年、烟粉尘122.6吨/年。

五、你公司要强化精细管理,强化运行保障,强化自行监测,采取协同控制原则,加强运行参数优化,根据运行状况,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运行规程,建立完整运行台账,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规定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状况。

六、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大监察频次和力度,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规范运行。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要依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对监控数据的排放标准进行更新,并按照新的标准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落实排污费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