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30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6 11:35
名称 关于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的通知
文号 宁减排办发[2016]16号 成文日期 2016-08-26 11:35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减少采暖期燃煤污染,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现就加强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8%、灰份小于15%的优质燃煤(简称洁净煤)。

二、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要求供应低硫洁净煤,向购煤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并接受环保、质监(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用煤和锅炉(茶浴炉)用煤单位要提前向各市、县(区)环保和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

三、各市、县(区)要加快制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尽快划定高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同时加快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城市建成区企业用煤、锅炉(茶浴炉)用煤要从洁净煤配送中心购置。

四、各市、县(区)要加大对各种非法销售和使用劣质煤行为的查处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将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或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采取按日计罚、责令停产等措施从重处罚。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自治区环保、质监等部门将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各地打击非法销售使用劣质煤的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五、各市、县(区)政府是煤质管控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该项工作将纳入各地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考核。环保、质监(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城市建成区煤质管控工作。同时建立举报、曝光制度,对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等行为及查处情况进行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