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567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08-26 11:35
名称 关于对银川市黄标车“黄改绿”有关情况的通报
文号 宁环办函[2016]67号 成文日期 2016-08-26 11:35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宁环发〔2016〕33号)(以下简称《方案》)下发以来,各地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了“黄改绿”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从近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对各地黄标车“黄改绿”工作调度督查中发现,银川市在黄标车“黄改绿”受理工作中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等现象,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事由

2016年7月21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对银川市部分《宁夏回族自治区柴油车尾气治理设施加装申请表》进行调度督查时发现,银川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未严格按照要求执行,在一些机动车检验机构未对“黄改绿”车辆进行改装前的外观检查和检测,未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印章的情况下,银川市黄标办受理窗口即签署同意受理并盖章;一些设备安装企业未填写安装信息,环保检验机构即受理检测业务,银川市黄标办受理窗口即签署合格意见并盖章。

(一)编号为:2016060482和2016060483号申请表,银川市机动车检测中心未填写检测信息,银川市黄标办在审核栏即签署“达标”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编号为:2016070621号申请表,安装企业(银川市天虎翼客车维修中心)未填写任何安装信息,宁夏昊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的数据信息并加盖印章,银川市黄标办在审核栏即签署“合格”意见并加盖印章。

二、整改要求

(一)开展对完成“黄改绿”车辆的抽测工作。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要组织对上述车辆及其他已经完成改造并发放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采取遥测或在车辆停放地进行检测的方法,重点抽查尾气是否达标排放,抽测率不低于25%。

(二)各地要联合公安交管、交通运输、质检等部门按照《关于开展全区黄标车“黄改绿”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宁环办函〔2016〕58号)要求,对尾气净化设施改装企业和检验机构进行检查,确保尾气净化设施的安装质量以及尾气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对检查中发现治理企业及黄标车车主擅自拆除或闲置尾气净化设备,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存在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处罚上限进行严厉处罚。银川市问题检查整改情况请于2016年7月31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各地在开展黄标车“黄改绿”工作中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