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31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8 16:06
名称 关于对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314号 成文日期 2016-10-18 16:06

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院:

近期,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结合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约谈纪要》等工作部署要求,在对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抽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在项目环评编制工作中存在疏漏、不严谨、不深入等问题,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一)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和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合作编制的《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汝箕沟煤矿井工改露天复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2011年受委托编制)载明:“汝箕沟煤矿井工改露天复采项目不属于贺兰山自然保护区范围,距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最近距离(东侧)为1公里。”但实际存在汝箕沟煤矿井工改露天复采项目部分采区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的情况。

(二)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宁夏固原风电场月亮山项目二期49.5MW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载明:“项目选址位于西吉县新营乡月亮山水源涵养林区内。”但实际工程有3台风机建设涉及西吉火石寨丹霞地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中核心区1台、缓冲区1台、实验区1台。

(三)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院编制的《宁夏石嘴山市石炭井—马莲滩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2009年受委托编制)载明:“石炭井—马莲滩矿区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毗邻,不在保护区范围。”但实际存在石炭井—马莲滩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部分治理区与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叠的情况。

二、处理意见

经调查确认,依据相关规定,决定对延安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宁夏石油化工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智诚安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院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整改要求

(一)各单位应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严格环评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加强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科学严谨开展环评工作,注重提升和保障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整改报告于2016年8月30日前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日常监管和指导,强化环评单位提高环评质量,切实为环评管理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各环评机构应引以为戒,严格环评文件编制技术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环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