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432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8 16:06
名称 关于印发《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宁环发[2016]65号 成文日期 2016-10-18 16:06

各有关县(区)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完成2017年全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联合制定了《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落实。

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推进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工作(以下简称县域生态考核工作)顺利实施,依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关于印发<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2016〕1578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工作方案适用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中所列的我区12个县(区)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包括已有的盐池县、同心县、红寺堡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8县(区),以及2016年新增的大武口区、原州区、沙坡头区、中宁县4县(区)(《关于开展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新增转移支付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及污染源名单认定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711号)。县域生态考核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也将成为重要生态功能区地方政府业绩考核的重要支撑之一,考核结果关系到国家对被考核县(区)转移支付资金增减的大局,各相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要求开展县域生态考核工作。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责任分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考核工作的开展、监督和工作经费保障,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开展数据审核和现场核查、通报考核结果,研究制定自治区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落实考核结果的应用。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质量控制和现场核查,包括任务下达、开展培训、数据审核与上报等。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指导下,负责对辖区内被考核县(区)土地利用类型的遥感解译工作,负责对各县(区)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编写审核报告,同时根据各县(区)数据的具体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质控工作,并协助环境监测总站开展数据集中审核工作。

被考核县域人民政府: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区)人民政府是被考核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县域生态考核自查工作。按照考核要求及时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填报相关数据、资料,编写自查报告,保障相关工作经费,并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自查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

四、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

(一)工作布置及培训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按照国家下达的考核任务和要求,组织12个被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县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工作布置会议,通报2016年国家考核结果,部署2017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工作实施方案和软件进行技术培训。

(二)县级自查

2016年10月31日前,各县(区)政府组织辖区相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编写自查报告,按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等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县域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监测执行《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监测方案》(见附件1)。从2017年考核工作开始,监测数据按季度直报(包括第三方直报),具体要求是:2016年10月10日之前报送2015年第四季度和2016年前三季度监测数据;2017年1月10日之前报送2016年第四季度监测数据。从2017年第一季度开始,分别在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

(三)自治区级现场核查

2016年12月2日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检查县(区)政府对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组织情况、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情况等,验证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汇总编写省级现场核查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2)。对新增4个县(区)还要开展布设监测点位的核查和认定。

(四)自治区级审核(汇总)

2016年12月10日前,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按照指标体系对所有被考核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数据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考核指标数据提出审核意见,并完成省级工作报告编写,将各县(区)上报数据汇总上报环境保护部。同时完成区内被考核县(区)的遥感解译工作并及时上报。

(五)自治区级质量控制

2016年12月31日前,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牵头,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配合,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并落实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开展县(区)级环境监测数据的质控工作,包括对委托监测单位的盲样考核、空气自动监测站的比对监测等,编写2016年全区县域生态考核质控工作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各被考核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实施。并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组开展省级现场核查和质量控制工作。

(二)各被考核县(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工作按照考核要求及时开展,可采用多种方式,由第三方或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承担监测任务。第三方或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的水质监测数据、土壤监测数据及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直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同时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和污染源监测名单不得擅自变更、调整或撤销。如确需变更、调整或撤销的,应经论证后由自治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环境保护部批准。地表水监测国控点位(断面)以《“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为准,其余点位(断面)纳入省控点位管理。2017年底前,所有考核县域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

(四)已建成并运行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与自治区和国家联网,数据直接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尚未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的县域,要求于2017年12月31日前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相关技术要求建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并与自治区和国家联网。

(五)对于故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一经查实,根据《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 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县域环境监测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包括地表水水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环境空气质量及污染源监测,根据不同要素的特征,特制订本监测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 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自动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 项指标。

手工监测项目为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和二氧化氮(NO2)3 项指标。

3.监测频次

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 次。

4.监测质量控制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四、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

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现场核查方案

为了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督促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各县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重视县域生态考核工作,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果和上报考核数据的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核查目的

1.引导和督促被考核县(区)政府重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改善环境质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现场核查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核实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二、核查依据

1.《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

2.《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与管理的意见》(环发〔2013〕16号)

3.《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

4.《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号)

5.《2017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监测函〔2016〕1578号)。

三、核查内容

(一)县域基本情况

1.县域经济社会概况

包括县域基本情况、地理位置及所处的生态功能类型区、人口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等。

2.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及职责分工情况,考核数据的质量及数据来源情况等。

3.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情况

包括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自然生态建设和环境质量改善的政策措施、相关规划,环境保护工作年度考核情况。

4.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

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情况,用于县域考核的监测经费情况。

(二)自然生态状况

1.生态保护与建设情况

体现县域政府在保护自然生态、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情况,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湿地恢复与治理、水土流失治理、防风固沙治理、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还草还湖项目、生态农业项目等。

2.生态保护成效

主要体现在生态创建所取得的成绩,比如国家(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水利风景区等创建,关键生态系统或生态区域得到良好的保护;开展诸如生态县、生态文明示范区的创建。

3.自然生态数据核查

对县域考核要求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筑用地的数据来源做调查,向相关部门了解数据来源情况及及搜集方法、数据生产标准。

(三)环境保护及治理情况

1.地表水水质监测规范性检查

按照《考核办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要求,重点检查:监测断面是否为认定断面、监测频次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监测报告等。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算III类或优于III类水质达标率。

2.空气质量监测规范性检查

按照《考核办法》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重点检查:监测点位是否为认定点位、有无监测报告;对于手工监测,检查监测频次和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自动监测,检查系统是否通过验收、仪器是否定期标定、校准,是否有运行记录;全年的监测数据记录是否完整等。根据现场核查资料,核算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3.污染源监测规范性检查

重点检查:按照认定的污染源名单,检查县域是否能够定期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开展监测的污染源企业其监测频次能否达到要求。抽查考核认定的污染源企业(其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必查),检查是否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企业是否有“三同时”验收报告,如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特别是污水处理厂)的企业,检查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运行模式,有效性审核情况。根据现场核查资料,核算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4.环境监管能力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监测站房面积、技术人员比例、仪器设备配置、计量认证及标准化建设情况,环境监测经费来源情况、县域用于环境保护监管的投入情况等。

(四)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检查县域范围内近两年是否发生了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比如尾矿库溃坝、污染物泄漏,其他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

四、核查过程

(一)核查方式

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交流座谈、部门沟通与查阅档案台账、现场实地调查等。

(二)核查步骤

1.与县政府交流座谈

与被核查县政府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及成效进行交流座谈。主要内容包括: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整体状况、考核工作组织过程与成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制度建设、生态保护与建设及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项目,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档案等参会,与核查组进行交流。

2.部门沟通与查阅台帐资料

核查组与提供数据的各部门就数据来源数据质量方面进行交流,查阅相关的材料,如生态状况数据,询问相关部门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及口径以及每年的数据更新情况;环境状况数据,检查水质、空气及污染源监测报告,核实达标率,检查环境监管设施的相关运行记录等。

3.现场实地检查

考核组人员分头进行现场实地核查,现场查看1-2个生态建设重点项目,了解保护成效以及各类型自然指标面积增减的实地情况;现场抽查考核认定的重点污染源企业,查看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设施运行;根据实际情况抽查县级环境保护机构及环境监测设施情况(环境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断面/点位)或水质监测断面等。另外对于各县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的进行实地检查。

4.意见反馈

核查组通过核查,采用适当方式向被核查县政府反馈核查情况,并对县域生态考核工作提出建议。

(三)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定为每年被考核县自查数据上报后,每个县核查时间为1-1.5天。

(四)核查组组成

核查组成员4-5名,由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等部门管理人员及生态监测及环境监测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五、核查成果及应用

核查成果包括现场核查报告、总体意见、专家意见、相关记录表及其他材料等。

1.现场核查报告

主要用作国家考核和核查的参考资料,包括县域基本情况、核查过程和重点、核查结论、问题和建议等,归纳总结每个县域的所有核查内容。

2.核查总体意见

主要用于向被考核县反馈核查情况使用,主要包括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3.核查专家意见

现场核查专家就具体技术问题及数据核实情况编写专家意见,评价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各类数据的核实结果。

4.相关的记录表及其他资料

包括现场核查情况记录、工作照片以及文档清单,核查后统一归档备案。

六、组织保障

县域生态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级人民政府,各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各部门做好资料的准备工作,接受现场核查;省级核查结束后,所有核查资料由自治区环保厅统一管理,可以作为自治区对各县转移支付的测算依据,同时省级核查的有关资料报环保部将作为考核评价的参考资料,也是作为国家核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