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24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0-19 10:39 |
名称 | : | 关于认定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370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0-19 10:39 |
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的函》(华电宁灵生〔2016〕210号)及《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收悉。2016年9月9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对你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改造投资及工艺情况。2015年4月你公司投资1.6223亿元实施脱硫脱硝除尘升级改造,脱硫采用“石灰石-石膏”湿法烟气脱硫,新建一座吸收塔,双塔双循环;脱硝采用SCR技术,启动备用层催化剂; 除尘在静电除尘基础上,采用脱硫喷淋降尘和管式除尘。技术路线和工艺设计满足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要求。
二、根据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编制的《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超低排放认定监测报告》,3#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外排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最大排放折算浓度分别为18.4mg/m3、36.1mg/m3、2.91mg/m3, 均符合火电燃煤机组超低排放35 mg/m3、50 mg/m3、10 mg/m3要求。
三、该项目CEMS满足现行运行标准要求,技术资料与档案资料齐全,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规范,进出口污染物比对报告均为合格。同意认定华电宁夏灵武发电有限公司3#机组为超低排放,认定时间从2016年8月14日计算。
四、该项目3#机组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989.0吨/年、氮氧化物1977.9 吨/年、粉尘395.6吨/年;实现超低排放后核定许可排污量二氧化硫 692.3吨/年、氮氧化物989.0 吨/年、粉尘197.8吨/年;减排量二氧化硫296.7吨/年、氮氧化物989.0吨/年、粉尘197.8吨/年。
五、你公司要深化精细管理,强化运行保障,规范自行监测,及时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管理,完善相关运行规程,建立完整运行台账,通过运行管理和工艺参数优化,确保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的各种负荷、任意时段均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状况。
六、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和灵武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大监察频次和力度,督促污染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规范运行。自治区环境信息与应急中心要依据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标准实施监控,并按照新的要求执行。自治区环境保护监察执法局要落实排污费减半征收政策,实行减半征收排污费。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要依据新的规定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