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24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39
名称 关于同意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367号 成文日期 2016-10-19 10:39

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请示》收悉,经商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同意,意见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60吨含铜废催化剂(HW06,261-005-06)转移至青海省格尔木基利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进行利用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6年11月23日。

二、你公司在实施转移时应会同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转移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超数量转移危险废物。

(二)严格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等国家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对每批次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车型、车牌及运输单位、运输路线等做好登记。

(三)转移前三日内,将转移事项告知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由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进行现场监管。

三、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该公司危险废物转移的环境监管,对每批次危险废物转移的时间、数量、种类等进行现场核实,做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填写信息的监督工作,并及时通知沿途所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