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36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0-19 10:38 |
名称 | : | 关于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意见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函[2016]34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0-19 10:38 |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贵厅《关于商请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内环函〔2016〕239号)收悉,我厅相关部门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计划产生的油灰渣(HW11,252-008-11),转移至平罗县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利用的申请进行了书面和现场审查。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复如下:
经审查,贵厅关于商请对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计划产生的油灰渣(HW11,252-008-11)转移至平罗县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原料利用,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接受单位的年处理量、转移有效期核定,同意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的3万吨油灰渣(HW11,252-008-11),于2017年3月31日前分批次转移至平罗县华昌煤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请贵厅监督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做好各项工作,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废物安全有效转移。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