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365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6-10-19 10:38
名称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6]338号 成文日期 2016-10-19 10:38

自治区水利厅:

现就赵永清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中部干旱带和贫困地区水源、水利工程建设的建议,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近年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的战略高度,明确各级政府是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把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确保饮用水安全的首要任务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制定年度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超标地下水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方案和监测计划,建立检查、评估和考核机制,落实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负责制。为解决宁夏中南部地区安全饮水问题,自治区政府启动建设了宁夏固原(宁夏中南部)城乡饮水工程,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4年投入环保专项资金830万元实施宁夏固原(宁夏中南部)城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一期)工程建设,投入560万元实施中宁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极大地改善了水源生态环境和水源水质,有效保障固原市和中宁县城乡居民饮水安全。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要求,我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逐步建设完善了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保护围栏,其中地级以上设置率达到93.3%,县级以上设置率达到70%。对全区501处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设置了界桩、宣传栏和警示标志,部分还安装了围栏和监控设备。同时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地级和地级以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中部干旱带5个县(区)水库建设完成后,环境保护厅将积极配合水利厅开展水质监测并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