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797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厅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 | 2016-11-18 11:50 |
名称 | : |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处置与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6]7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6-11-18 11:50 |
各市、县(区)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进一步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效能,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环境应急24小时值班畅通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应急工作联系人,落实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实行环境应急首接负责制,当接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5分钟之内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报告,信息与应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0分钟之内向环保厅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报告,并在半小时内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值班室、信息调研处,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值班室、应急办及国家环保部应急中心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送信息。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事件分级等级划分、事态发展的程度等,尽快组织环境应急专门力量赶赴现场开展环境应急响应和事件处置工作。
二、全面收集信息,积极做好环境事件预警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首先要科学判明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时间或事发地的基本过程、造成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质及数量(环境介质的理化性质)、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影响程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点)、是否涉及到河流、湖泊及饮用水(农灌水)、现场采取的环境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并按“五个第一时间”的要求即: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开展监测、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的应急工作要求,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三、科学研判,明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权限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四个级别,同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者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后,可视事件的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相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和应急过度。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规范信息报告程序
严格落实国家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17号令)。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或是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四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对认定为重大(Ⅱ级)或是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政府环保部门应当在两个小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国家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1个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五、严格信息报送标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信息报送责任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认真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宁党办〔2013〕1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值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值班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管理,实行全员值班,严格执行24小时环境应急值班、交接班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应急值班过程中凡是达到自治区级紧急信息报送范围及标准的信息,以及原则上要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的预警信息,均在第一时间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报送;凡是紧急信息报送同时不打电话或发短信的,一律视为信息未报;凡是中央办公厅已知悉区内重大突发紧急情况并电话咨询导致“信息回流”的或通过信息媒体和网络炒作已形成舆论热点,事发责任单位仍未报送信息的,一律视为漏报。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也不得待事发处理结束后报送信息。凡是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