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484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影响评价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08-21 16:08 |
名称 | : | 关于同意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宁夏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 |||
文号 | : | 宁环表〔2017〕1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21 16:08 |
宁环表〔2017〕1号
关于同意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宁夏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函
宁夏哈纳斯天然气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的《关于上报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宁夏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查的申请》(宁哈管字〔2016〕4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宁夏段工程起点位于石嘴山市平罗县红崖子乡东1#阀室,终点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满春乡雷庙村东银川末站,线路全长91公里,项目共设置末站1座、阀室4座及配套设施,设计输气量25亿立方米/年,设计压力6.3兆帕。项目总投资57371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313万元,约占总投资4.03%,环保投资主要用于大气、水环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等。经评估审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在落实《杭锦旗至银川天然气管道联络线宁夏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基础上,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实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规定。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恢复措施。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洒水降尘工作,易起尘物料临时存放采取遮盖措施,运输车辆应加盖篷布或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须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产生的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回用,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进入银川末站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A等级标准,排入哈纳斯集团宁夏东部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水处理系统。隔油池内的废油属于危险废物,经收集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项目穿越黄河长度约2500米,施工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落实相关污染防控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五)建筑垃圾、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清管废渣等送当地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处置,施工泥浆经收集后用于定向钻管道护壁,浆液循环使用。
(六)本项目须严格落实《报告表》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防止项目可能产生天然气泄漏等环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三、本文件仅限于《报告表》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报告表》批复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报告表》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须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批准。
五、银川市、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建设期间环境保护“三同时”及日常监管工作。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送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