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1084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26 11:47
名称 关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文号 宁环固发〔2017〕23号 成文日期 2017-09-26 11:47

宁环固发〔2017〕23号

关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跨省转移(转入)的技术审查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根据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7〕53号),我局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将计划产生的危险废物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将技术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为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位于青海省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计划将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申请转移量为350吨。该危险废物为液态,具有毒性。

(二)接收单位基本情况

危险废物接收单位为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我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为NWF[2016]012号,资质有效期自2016年10月2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处置类别为HW11精(蒸)馏残渣(261-032-11氯乙烯单体生产过程中氯乙烯蒸馏产生的重馏分),核准经营方式为收集、贮存、利用,核准经营规模4000吨/年。

(三)运输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提交了《关于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变更危险废物运输公司的申请》(瑞新字〔2017〕019号),由原运输单位宁夏双发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具备运输危险废物资质,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为宁交运管许可银字640104300021号,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3月12日。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

(四)其他有关情况

转移的危险废物,以密闭罐车装载运输。沿途经过地级市有青海:西宁市;甘肃:兰州市;宁夏:银川市、石嘴山市。

二、材料审查

(一)接收单位情况

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2016年共收集、利用危险废物3677吨。该企业2017年已申请并通过审批收集3920吨危险废物,其核准经营规模为4000吨/年,本次收集、利用350吨二氯乙烷后,2017年总申请转入量为4270吨,超出年核准规模的6.75%,未超出年核准规模的20%,因此具备收集、利用350吨二氯乙烷(HW11,261-032-11)的资格。我局已告知该企业若2017年仍需扩大规模继续从事收集、利用等活动,应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未重新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再准许转入申请。

该公司已与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处置利用协议,并与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制定了危险废物利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二)运输单位情况

银川蓝天源运输有限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条规定。

三、现场审查

石嘴山市环境保护局、石嘴山市惠农区环境监察大队对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标识、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及应急管理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四、审查结果

经审查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征求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跨省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意见的函》(青环函〔2017〕53号),关于商请对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将计划产生的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书面材料和现场均符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拟转移的危险废物与持证接收单位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建议同意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二氯乙烷(HW11,261-032-11)跨省转移申请,申请转移量350吨,于2017年12月31日前转移至石嘴山市瑞新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利用。

五、需采取的安全措施

根据二氯乙烷(HW11)特性,转移过程中需采取的安全措施有:

(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做好运输过程中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要及时有效,确保环境安全。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运输单位必须派专人负责押运,签订运输环境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三)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途中填埋、倾倒和沿途散落。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要将危险废物预期到达时间及运输路线报告我区和沿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运输车辆和路线不得途径环境敏感地区。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转入)申请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书面审查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3月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3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