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环固发〔2017〕24号
关于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6月,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灵永工字〔2016〕第036号),我局于2016年8月29日会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现场进行了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我局以《关于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技术审核意见》建议退回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待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2017年2月9日,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再次提出《关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灵永工字〔2017〕第02号)并报告7个方面的问题已整改完毕,我局于3月8日会同银川市环境保护局、灵武市环境保护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整改资料和现场再次进行了现场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该单位存在的7个方面问题中仍有4个问题未整改, 此外本次检查还发现2个新问题,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该单位部分生产设施变化未补充相关环保手续,该单位建设的第3条回转窑相关环保污染防治设施与环评报告及批复不符,均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四)款“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
二、未按规范要求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未对厂区内主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区域地面进行硬化和防渗,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第五条第(三)款“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三、该单位危险废物未分类存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的要求。
四、其他情况
(一)未对历史遗留的铅冶炼废渣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开展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按照鉴别结果对铅冶炼废渣安全处置;
(二)第3条回转窑南侧堆存大量属性来源不明的废渣。
鉴于上述情况,灵武市永宏工贸有限公司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建议不同意办理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待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局 2017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