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0593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环境监测处 | 发布日期 | : | 2017-10-26 15:02 |
名称 | : |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发〔2017〕16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10-26 15:02 |
宁环办发〔2017〕16号
关于加强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
与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市环境保护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区直管电厂: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和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排污单位落实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的法定责任,规范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污染源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
(一)国控、区控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与信息公开工作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二)除国控、区控重点企业、其他排污单位监测与信息公开,由各地结合工作实际予以明确。
二、加强企业自行监测能力建设
凡列入国控、区控的重点监控企业,具备条件的必须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应具备手工监测能力,对在线自动监测设备自行开展比对监测工作。各监控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建设能够满足本企业污染物自行监测相配套的实验室,购置监测仪器,配备实验监测人员。没有能力建设实验室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经费,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2017年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附件),抓紧时间组织企业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严格规范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三)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附件:1.2017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2.2017年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联系人:丁福贵 0951-5160963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