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40000014/2022-00709 所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责任部门 水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17-04-17 18:30
名称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变更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函
文号 宁环函〔2017〕177号 成文日期 2017-04-17 13:55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同意变更吴忠市利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函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议变更利通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相关建设内容的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同意你厅提出的“分散式净化槽试点项目”实施地点由高闸镇周闸村变更至郭家桥乡郭家桥村、杨岔村和金银滩镇团庄村、金川办。

二、项目实施方案要按照新址进行变更,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原批复项目内容和资金保持不变。

三、未经自治区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同意变更,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复的实施方案。

四、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厅、财政厅下发的各年度《宁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切实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建设,强化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并扎实做好绩效评估和项目资金使用审计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发挥效益,取得实效。

联系人:李继成   电话:5160961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