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 | 640000014/2022-01522 | 所属机构 | :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
责任部门 | : | 核与辐射安全局 | 发布日期 | : | 2017-08-17 09:09 |
名称 | : | 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 | |||
文号 | : | 宁环办函〔2017〕74号 | 成文日期 | : | 2017-08-17 09:09 |
宁环办函〔2017〕74号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决策部署,按照《财政部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要求,继续做好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源)收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不得向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单位收取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
二、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放射性废物(源)管理工作。
(一)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和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贮存。
(二)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源的单位,应将Ⅳ类、Ⅴ类废旧放射源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含生产单位)或宁夏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将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或宁夏放射性废物库贮存。
三、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放射性废物(源)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废旧放射源的送贮工作。对未按规定送交贮存的,环保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纳污坑塘排查情况表
序号 | 纳污坑塘 名称 |
行政区域 | 具体位置 | 坑塘水域面积 | 污水来源 | 主要污染物及浓度 | 责任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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